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仪征怡华购物有限公司经营的洋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仪征怡华购物有限公司内抽取经营的洋鸡蛋进行抽检,经检验,氟苯尼考、甲砜霉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处罚〔2021〕221号),该公司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洋鸡蛋的经营是由于该公司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该公司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食品质量安全。
二、丁胜林经营的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仪征市真州镇真州大农贸市场内丁胜林经营的鳊鱼进行抽检,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处罚〔2021〕278号),当事人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鳊鱼经营是由于当事人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当事人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食品质量安全。
三、仪征市真州镇人人食品店经营的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仪征市真州镇人人食品店经营的黑芝麻进行抽检,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该食品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处罚〔2021〕444号),该食品店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黑芝麻经营是由于该食品店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该食品店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食品质量安全。
四、仪征市杨永餐饮店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仪征市杨永餐饮店经营的牛蛙进行抽检,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该餐饮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处罚〔2021〕443号),该餐饮店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牛蛙经营是由于该餐饮店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该餐饮店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食品质量安全。
五、仪征市真州镇小四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梭子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仪征市真州镇小四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梭子蟹进行抽检,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该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处罚〔2021〕277号),该经营部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梭子蟹经营是由于该经营部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该经营部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食品质量安全。
六、仪征市真州镇小武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梭子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仪征市真州镇小武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梭子蟹进行抽检,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该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处罚〔2021〕280号),该经营部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梭子蟹经营是由于该经营部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该经营部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
七、仪征市蟹乐谷水产有限公司经营的梭子蟹、皮皮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仪征市蟹乐谷水产有限公司经营的梭子蟹、皮皮虾进行抽检,经检验,梭子蟹、皮皮虾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处罚〔2021〕279号),该公司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梭子蟹、皮皮虾的经营是由于该公司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该公司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
八、徐宏明经营的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仪征市真州镇石塔农贸市场内徐宏明经营的鳊鱼进行抽检,经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2169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处罚〔2021〕322号),当事人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鳊鱼的经营是由于当事人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当事人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食品质量安全。
九、江苏尚菜场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西园路分公司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江苏尚菜场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西园路分公司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检,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该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处罚〔2021〕420号),该分公司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香蕉的经营是由于该分公司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该分公司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食品质量安全。
十、仪征市苏鲜荟生活超市经营的精品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仪征市苏鲜荟生活超市经营的精品香蕉进行抽检,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该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处罚〔2021〕421号),该超市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精品香蕉的经营是由于该超市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该超市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食品质量安全。
十一、仪征市润虎云地生活超市经营的水库大鲫鱼、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日前,我局对仪征市润虎云地生活超市经营的水库大鲫鱼、黑芝麻进行抽检,经检验,水库大鲫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该超市经营上述不合格水库大鲫鱼、黑芝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局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仪市监处罚〔2021〕455号),该超市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水库大鲫鱼、黑芝麻的经营是由于该超市存在进货查验不严等情况,现该超市已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经营食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