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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张店新特诊所存在未按规定保存药品购进验收记录的行为被罚款1000元

2022-01-29 15:24: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28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张店新特诊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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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市监处罚〔2021〕103号

当事人:张店新特诊所(经营者:田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3MA3D7TQJ2N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西山街8号

经营者:田博   

经调查,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保存药品购进验收记录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随货同行单、情况说明。

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1000.00)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本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4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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