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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海关发布对深圳市广顺凯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2-07 17:55: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大鹏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缉普违字〔2022〕0012号),涉及深圳市广顺凯贸易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缉普违字〔2022〕0012号)

深圳市广顺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沈群,企业海关备案代码:4403162A5L

2021年10月25日,深圳市广顺凯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瑞海报关服务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210161997760,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无牌KZ-GBL2020868型一次性平面口罩(非医用)等共3项货物物品。2021年10月29日,经大鹏海关查验一科查验:1、商品项1,无牌KZ-GBL2020868型一次性平面口罩(非医用),申报重量为4880千克,实际为4380千克;2、另有未申报货物:无牌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133000个,净重为500千克。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查获经过》《报关单及其他随附单证材料》、陈述报告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2年01月26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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