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7日,重庆市药监局网站公开2022年第3期行政执法案件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 件 名 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和 依 据 | 作出行政处罚的 机关 | 备注 |
1 | 渝药监械处罚〔2021〕19号 | 重庆长乐硅酸盐有限责任公司出厂的自热炎痛贴未经检验合格案 | 重庆长乐硅酸盐有限责任公司 | 袁先洪 | 当事人出厂的44批次自热炎痛帖未经检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重庆市 药品监督管理局 | ||
2 | 渝药监械处罚〔2021〕20号 | 重庆蜀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 重庆蜀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叶绪平 |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HYJ-Ⅴ型微波治疗机和HYJ-Ⅲ型微波治疗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1.没收非法财物;2.罚款。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重庆市 药品监督管理局 | ||
3 | 渝药监械处罚〔2021〕23号 | 重庆鑫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 重庆鑫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王贵兰 | 当事人生产的“特定电磁波治疗器”(型号:TDP-XY-12D,出厂编号:20210318131B)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传导发射”项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结果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重庆市 药品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