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公开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信息(2022年1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蚌市监处罚〔2021〕362号 | 蚌埠市观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饮用水案 | 蚌埠市观泉饮品有限公司 | 913403000738917640N | 宋献尧 |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饮用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2日 | |
2 | 蚌市监处罚〔2021〕372号 | 蚌埠市宏业肉类联合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合格的火腿猪肉罐头产品案 | 蚌埠市宏业肉类联合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 9134030070500911XP | 叶洪涛 |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火腿猪肉罐头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罚款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2日 | |
3 | 蚌市监处罚〔2021〕49号 | 蚌埠市台中化妆品商行销售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蚌埠市台中化妆品商行 | 340303600048492 | 穆士凤 | 当事人销售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处以没收侵权商品“金纺衣物护理剂”、罚款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1日 | |
4 | 蚌市监处罚〔2021〕54号 | 蚌埠市蚌山区香玲百货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蚌埠市蚌山区香玲百货批发部 | 92340303MA2N6Y1P8M | 刘香玲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处以没收侵权商品、罚款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6日 | |
5 | 蚌市监处罚新〔2021〕41号 | 蚌埠市淮上区唐广霞百货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蚌埠市淮上区唐广霞百货商行 | 92340300MA2QXYUX8B | 唐广霞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处以没收侵权商品、罚款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2日 | |
6 | 蚌市监处罚〔2021〕29号 | 蚌埠市淮上区志木百货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蚌埠市淮上区志木百货商行 | 92340300MA2QXKD79Q | 程国华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处以没收侵权商品、罚款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4日 | |
7 | 蚌市监处罚〔2021〕353号 | 蚌埠市康益雨禾豆制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蚌埠市康益雨禾豆制品厂 | 91340300397220211U | 徐琳琳 |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