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2月9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文锦渡海关关于深圳市昌润五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罚字〔2022〕00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罚字〔2022〕0012号
深圳市昌润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小月,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二路八卦岭工业区543栋316A。
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晟利通国际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粤ZSB27港货车承载,报关单号为532020210200247502。12月27日查验异常,情况如下:报关单申报第1项按摩床申报出口数量23件,实际出口数量13件;第 4项申报出口2855千克,实际出口1500千克;申报第2项大理石台面3685千克、第3项五金工具 3128千克实际均未出口。另查获未申报货物:制冷设备2台,家用电器700千克,汽车配件(商 品编码8708999990)300千克,纸制品300千克,一次性酒店用品800千克,沙发500千克,塑胶 制品500千克,衣服300千克,坐垫300千克,铝材400千克,粉丝500千克,点心1500千克,海味 300千克,肉制品700千克,零食500千克。其中粉丝、点心、海味、肉制品、零食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本案案值为人民币475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4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