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2月10日,中国质量新闻网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悉,“爱彼迎”关联公司安彼迎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因违反《电子商务法》以及《价格法》,被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0万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2〕22号)显示,安彼迎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彼迎公司”)本次被处罚主要涉及三项问题:第一,安彼迎公司运营的“爱彼迎”APP,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一直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第二,平台内经营者的证照公示行为均由该公司代为操作,但该公司仅设置了公示平台内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的功能,未设置公示《特种行业许可证》信息的功能。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与该公司合作并运营的酒店(平台内经营者)均存在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问题,但仍正常经营,该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第三,自2018年11月开始,安彼迎公司采用划线价的形式在其运营的“爱彼迎”APP上开展促销活动。其运营的“爱彼迎”APP以划线价为基准开展价格促销,未准确标明或者表明划线价格的含义,且不能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彼迎公司罚款40万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注意到,安彼迎公司并非首次被处罚。
天眼查数据显示,安彼迎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50000元,处罚事由涉及,该局2020年2月7日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20年1月6日在安彼迎公司手机APP上预订了2020年1月12日至1月19日的民宿住宿,在线支付了2507.74元,1月8日消费者与房源提供者协商取消订单,当时APP中显示取消订单只退清洁费241.96元,在其与房东沟通后房东同意全额退款,客服与房东确认其同意全额退款情况属实后,承诺为其办理退款,但表示微信付款方式需一个工作日时间进行退款(即1月8日退款到账),而消费者次日未收到退款。经消费者后续联系客服,客服又表示因技术问题原因无法明确退款时间。自退款之日起15日,消费者未收到退款,乃至投诉举报日前也未收到,直至2月10日消费者才收到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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