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杭州海关网站2022年2月10日消息,嘉兴海关发布关于嘉兴市民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嘉关缉违字[202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兴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嘉关缉违字[2022]5号)
当事人:嘉兴市民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秀洲区王江泾镇田乐村
2020年7月27日,当事人在编号为Z29082040260的征免税确认通知书项下进口了1台史陶比尔牌自动传经机,报关单号310420201049940267,申报价格为300000瑞士法郎,放行时间为2020年07月26日。2021年11月17日,嘉兴海关对当事人开展常规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该设备。经查,该设备已经于2021年3月交付给他人。2021年11月17日,当事人将该设备取回。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减免税设备进行其他处置的违规行为。经关税部门计核,涉案减免税设备货值为人民币58.437206万元,涉税人民币10.553556万元。
以上行为有减免税设备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资料、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等复印件、财务资料、企业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减免税设备进行其他处置的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