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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汕头丰田加油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市监处罚〔2022〕9号)

2022-02-11 17:01: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2月11日,广东省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汕头丰田加油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市监处罚〔20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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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市监处罚〔2022〕9号)

当事人:汕头丰田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804037D

住所(住址):汕头市龙湖区庐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苏建辉

身份证号码:4405XXXXXXXXXX4212

本案受委托人:郑湘华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4405XXXXXXXXXX0053

根据产品质量监管科移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转办函》(汕市监质(流通)转字〔2021〕第003号),汕头市丰田加油站的车用柴油在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度成品油等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中(流通领域),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的标准要求(闪点标准要求不低于60℃,检验结果51.0℃),检验结果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1年7月29日收到上述车用柴油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20103211049050SC1)和《抽查结果通知单》(报告书编号:SC20103211049050SC1),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一次性向中海油销售汕头有限公司揭阳经营部订购12吨车用柴油,分别于2021年5月10日及5月23日各进油6吨,并于2021年5月27日开具发票完成交易,发票总额为73200元。其中5月10日购进的6吨油,共换发7288升,总购进价为36600元。我局执法人员在2021年5月19日依法对该加油站在售的车用柴油进行监督抽检时,现场记录抽样基数为2381.7升,挂牌销售价为6.3元/升。

经调查,当事人油站实际销售车用柴油单价为6.3元/升,其中5月10日至5月14日的销售单价为6.25元/升,基于当事人无法提供6.25元/升的有效证明,只提供了6.3元/升的销售发票,且价格间差距较小,故均以6.3元/升的单价计算。上述不合格批次车用柴油除了抽样样品的6升除外,其余7282升现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6.3元/升,总销售额为45876.6元,获取违法所得8070.64元(总销售额45876.6元减总购进价36600元得出9276.6元所得额,再扣除13%增值税1205.96元,得出8070.64元违法所得额)。

经调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车用柴油时有查验并索取其产品质量合格证。当事人对上述批次车用柴油质量不合格并不知情,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果时,上述批次车用柴油已全部销售完,没有接到有关油品质量的投诉和反映。当事人在得知不合格情况后立即与供油方取得联系,经分析,上述批次车用柴油不合格是因为运输的油罐车原本载了其他油品然后清洗不干净,有残留就装载了车用柴油所导致的。

当事人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且龙湖区应急管理局不予受理延期申请,现已停止营业。据查询并证实,当事人于2021年1月份因车用柴油质量问题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现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

本案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综上,汕头市丰田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用柴油7282升,销售价格为6.3元/升,货值为45876.6元,获取违法所得8070.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年审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回复;违法线索移交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20103211048980SC1)、抽样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油库出仓单、油库出库单、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库存销售明细、广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广发银行缴税付款客户回单。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法律文书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未果,于2021年12月10日,我局依法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以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汕市监罚告〔2021〕803号),告知我局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与2021年1月份因车用柴油质量问题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第604项从重情节予以处理。

综上,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用柴油的行为;2、处以罚款11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8070.64元。罚没款合计:123070.64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汕头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我局领取)规定的方式,到相应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1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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