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厦门一房地产公司,委托某模型设计公司为其设计制作地产项目模型。制作好的模型中,标有“某区政府(新)”“某地铁站”“某会展片区”“某经济区”“某码头”等几处规划中或建设中的设施及市政条件,并将该模型置于售楼处大堂展示。市场监管部门对该房地产公司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内容。
房产周边的设施对于民众购房决策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开发商在宣传时,若该设施已经建设完成投入使用,无需开发商做广告,民众自然会知晓。
若设施尚未建设完成,开发商将不确定的信息告知民众,只会造成对民众的误导,增加将来发生纠纷的风险。(来源:厦门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