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春雷行动2022”开展以来,四川省资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围绕“铁拳出击护民生 铁腕治乱促发展”行动主题查办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并在此提醒广大市场主体以案为鉴,诚信依法经营,共同维护好市场安全和市场秩序。
1.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办资阳市雁江区某食品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案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进口去骨牛胸腹肉和冻鸡中翅共计9.45千克,货值金额601.5元,不能提供进口去骨牛胸腹肉的海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能提供进口去骨牛胸腹肉和冻鸡中翅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消毒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报告和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等资料。经抽样检测,上述食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规定,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食品,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2.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办资阳市雁江区某购物中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案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冷冻鲜鸡已超过保质期限,且与在有效期内的合格食品摆放在一起销售,涉案冷冻鲜鸡4袋,货值金额6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的规定,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
3.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陈某无照从事离心风机生产、销售案
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陈某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自筹资金,租赁安岳县石羊镇某村10组场地建立厂房,生产销售离心风机462台,获得利润100000元。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00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4.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安岳县某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及发布法律禁止情形的房地产广告案
经投诉举报查明,安岳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对外发布条幅、招牌等广告时,宣传“校区房”“购房可优先入学某某小学”“黄金地段、升值、可观收益、增值、投资”等法律禁止用语,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5.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安岳县某涂料门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经投诉举报查明,安岳县某涂料门市经营侵犯多乐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多乐士”和“多乐士DULUX”墙面漆80桶,货值金额92620元,且当事人不能证明侵权商品属合法取得。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没收违法产品,罚款10万元。
6.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乐至县某大药房销售劣药肉蔻四神丸案
经抽检,当事人经营的药品肉蔻四神丸水分、装量差异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上述药品一共购进20盒,已经售完,货值金额1400元。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2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7.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乐至县某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经抽检,当事人经营的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产品共计生产205桶,货值总金额为1127.5元。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2.5元,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8.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查办资阳市某酒店经营含致病性微生物的食品违法行为案
经查明,高新区某酒店承接宴席百余桌,经营的食品“乡村牛肉、凉拌木耳、香泽口味鸡、葱香鸡蛋干”含有致病性微生物,导致多人出现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住院,涉案金额9万余元,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罚款109.0824万元的行政处罚。
9.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查办某公司收取电费违规加价的违法行为案
经查明,当事人自建厂房并对外出租,向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资阳供电公司高新(临空)供电中心缴纳电费月均价为0.63~0.78元/千瓦时,而收取入驻企业的电费月均价为0.83~1.00元/千瓦时,共获取电价差价款13685元。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据《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返还违法收取电费13685元,并对当事人处罚款13685元。
10.资阳市市场监管局临空经济区分局查办资阳市某购物中心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青椒案
经抽检,当事人销售的小青椒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小青椒9千克,货值金额71.64元。资阳市市场监管局临空经济区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四川省资阳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