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辖区两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竟然“撞脸”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介绍
执法人员对A公司开展检查时资料显示其质量负责人为陈某,随后却在B公司惊见其质量负责人陈某本人在岗在职,且与A公司陈某身份证号相同。
经查,当事人A公司为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向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相关资料中的质量负责人为陈某。而陈某从未在A公司工作过,也未将相关材料或信息交予A公司用于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因此当事人A公司提交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为含有虚假内容的资料。
法律分析
当事人提交含有虚假内容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承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责任,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和购货者资质的审核,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对该岗位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要求。企业从事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在备案、申请经营许可时需要提交对应的资料。
(供稿:上海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