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药监综药注函〔202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开展中药饮片案件查处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见附件1),现予印发。
附件: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
2.起草说明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