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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锦渡海关发布对十堰顺意通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2-28 17:13: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文锦渡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罚字〔2022〕0015号),涉及十堰顺意通商贸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罚字〔2022〕0015号

十堰顺意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詹剑华,联系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道香港街38号1幢1-26-7

2021年12月29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天明速运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粤ZAN82港货车承载出境,报关单为532020210200250503。12月30日,经查验发现异常:该报关单申报第22项商品淮山622千克,实际出口110千克;申报第27项商品红枣862千克,实际出口360千克;另有桔饼50千克、糖果50千克、柚子皮250千克、瓜子200千克、菜干20千克、黄豆100千克、糯小米80千克、罐头鱼20千克、藏紫草10千克、鸡内金10千克、太子参20千克、腊味200千克未申报。当事人出口的上述桔饼、糖果、柚子皮、瓜子、菜干、黄豆、糯小米、罐头鱼、腊味共9项货物为法定检验货物未向海关报检。经核,涉案货值为人民币2524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陈述报告》、现场照片、有关书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2月23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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