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刚买不到一年的新车就出故障,已经很不幸了,如果维修过程再遥遥无期,那会让很多消费者emo了。
其实大多数消费者没有主张甚至不知道家用汽车三包中的这项权益,从而白白造成损失。
案例重现
2020年6月,某车主在某品牌4S店购买家用汽车一辆。2021年4月30日该车辆发动机出现故障,在4S店更换总成,6天后发动机再次出现凸轮轴故障,再次维修。车主要求4S店提供代步车或交通补贴,并更换新车。4S店工作人员对以上要求均予回绝。双方协商未果,车主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了解,该车未达到更换新车的标准,但符合免费维修条件。因车辆维修时间过长,4S店应当给车主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针对该4s店未按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最终,4S店对发动机进行了维修,并向车主一次性支付交通费用补偿4000元整,并赠送机油机滤保养(含工时费)4次以及发动机延保1年。
法律分析
家用汽车的“三包”规定中,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交通费用补偿的规定早已有之,但大多数消费者甚至4S店工作人员都不知道。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补偿。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
(一)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的时间起算十分重要。修理开始时间以消费者与修理者在修理单据上签字时间为准,修理结束时间以修理者通知消费者提车时间为准。除了等待修理零部件的时间,修理者的故障诊断时间也应当计入修理时间。
但是要注意,家用汽车产品因事故、非正常使用、加装、改装等非车辆自身质量问题所导致的修理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修理时间。
(二)修理者提供的备用车应具备合法的行驶手续。修理者和消费者最好签订备用车使用协议,明确车辆的基本情况、车辆保险、违章记录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备用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争执和纠纷。(来源:河北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