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7月,高先生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并支付了1万元订金。到合同约定的提车日期后,该公司迟迟未交付车辆,并提出交付非合同约定车型,支付不同车款相应差价的方案。
对此,高先生拒绝了该项方案。随后,经双方协商,高先生同意该公司延长2个月交货,但该公司仍未能如期交货,车辆累计逾期交付长达四个月。高先生认为该公司利用汽车市场供求信息不对等,在汽车市场价格上涨时,以各种理由拒不交车,恶意毁约,且逼迫消费者解除合同,目的在于将车辆高价卖出,此行为扰乱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于是向佛山消委会投诉,请求帮助。
佛山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分别向高先生和该公司了解了具体情况,并经过研究分析,认为该汽车销售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遵循诚实守信的交易原则,交付预订车辆。于是就高先生的诉求,佛山消委会和汽车销售公司沟通协商解决方案,了解到这款车确实是缺货。最终在佛山消委会的调解下,高先生经过考虑,选择更换车款、车型,补配置差价,汽车销售公司也作出按时交车的承诺,并做逾期补偿,消费者表示接受。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邵建华律师点评称,《消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民法典》规定在日常的交易活动中,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企业,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本案中,高先生和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汽车交付的时间,但该公司未按期交付合同约定的汽车,违反诚信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高先生可请求该公司赔偿损失或交付合同约定的汽车。(来源:佛山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