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安徽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持续强化广告导向监管,积极组织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护苗助老”等系列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加大民生领域广告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大案要案,持续净化芜湖市广告市场环境。2021年全年查办广告案件196件,罚没款120.2万元。现将2021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售楼部内广告牌上发布含有“政务2.0”、“官方发文重磅利好加持(附国家发改委〔2021〕174号文件截图)”、“跟着政府规划走,买房升值不用愁”、“2020年城东房价近16000元/㎡,观望之间,一年又白忙”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市镜湖区某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店内宣传手册上印有“……2020届卢*浩、水*、张*昕同学730分……2019届杨*宇同学794分(全市第一), 丁*琪已被麻省理工学院录取”、“帮助学生自我提升,保证学生学得会”等内容的广告,同时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喜报|学员再创佳绩!丁*琪同学被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录取(安徽省首位)…… ”等内容的广告,且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内容真实性。其行为构成对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和利用受益者名义做推荐,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植发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某门诊部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医疗广告审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标题为《“芜湖:下发补贴2000-6000元,男女都有!快领!》的医疗广告,广告中含有“80、90后脱发人群占比高达74.6%(数据来自央视13套报道)”等内容,经核实,数据并非来自央视13套报道,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八条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四: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芜湖某娱乐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账号自行制作并发布了标题为《白嫖的机会又来啦!明天下午三点无限游戏币等你来领!》的广告,实际内容为参加一款游戏免费领取10枚游戏币。本案中当事人使用了网络用语“白嫖”进行宣传,用词低俗,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五: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芜湖某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宣称“**美容近10000㎡花园式整形医美殿堂......”与《租赁合同》面积所签订面积不符。另在标题为“0元变美,全城招募……芜湖这家近10000 ㎡的医美殿堂,带你走上颜值巅峰!”的文章中称其为“芜湖及整个皖南地区规模zui大的整形医院”,且“0元变美”并未在宣传中标明具体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三款,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五十五条和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六:三山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账号发布“黄金芽茶叶2021新茶黄金叶雨前安吉白茶散装绿茶50g礼盒灌装”内容的广告。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实为“黄金芽”,但页面宣传中有“特级安吉白茶”字样的图片,与实际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三山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为虚假广告,依据《广告法》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七: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芜湖某培训学校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户外广告牌上发布含有“**专升本连续十二年录取率遥遥领先”、“连续十二年录取率全省第一”、“**专升本是全省唯一一家在芜湖本地开设全部课程的辅导学校”、“开设专业课科目最全”等内容的培训广告,其所宣传内容未能提供任何佐证材料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八: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为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的发布广告含有“竞争能力是什么?求职整形,据了解,2017年795万高校毕业生中,400万大学生都赞成整形,并且积极参与在整形的队伍中,据了解目前我国有800万以上的人进行过整形,30岁以下占比约为80%,其中,学生群体为主流……”等内容。经调查,广告中相关数据是其公司员工复制粘贴网上私人发帖的部分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数据来源。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九: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陵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拼 多 多店铺发布的商品广告中含有“老字号”等内容,根据《“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等证明该产品及生产企业属于“老字号”,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十: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置地投资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楼盘现场广告宣传牌中发布含“全民金纪人一铺赚万金”、“商业价值即将飞涨”、“现已开街超高人气看得见的高回报率”、“品牌商家抢驻 租金与日看涨”等内容涉及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另广告中“自……期间已突破300万客流,预计2021年客流将突破1000万”等内容数据真实性无法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十一条、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五十八条和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来源:安徽芜湖市市场监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