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近日,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因违反《价格法》被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未完全执行电费在疫情期间九五折结算
据悉,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物业北京分公司”)在电费代收代缴中未完全执行国家对于一般工商业用电电价下调政策,未完全执行电费在疫情期间九五折结算的优惠政策;在水费代收代缴中未传导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
《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城物业北京分公司罚款81748.15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注意到,长城物业北京分公司并非首次违反《价格法》。
信用中国数据显示,长城物业北京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9万元,违法事实为,2019年下调电价后向后沙峪地区裕曦路9号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寓和写字楼用户收取电费,标准分别为1.07元/度、1.17元/度,2020年长城物业北京分公司已享受国家对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实行95%结算,2021年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下调电价,长城物业北京分公司已享受降价政策,该公司售电时未下调价格。该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于2021年10月1日开始下调售电价格。
曾因未按规定管护生活垃圾被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梳理相关资料发现,长城物业北京分公司在生活垃圾管理等方面也有违法违规行为。
天眼查数据显示,长城物业北京分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罚款0.6万元,原因涉及2021年8月13日,执法队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永丰嘉园一区南门作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脏乱,未及时进行清洗维护,上述行为违反《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管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行为。
信用中国数据显示,长城物业北京分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罚款2万元,违法事实为,2022年2月21日,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负责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景阳东街67号景秀园小区的2号楼2单元地上一层疏散通道被电动自行车占用,违反《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公开信息显示,长城物业北京分公司成立于2000年,总公司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园林绿化;机动车停车收费;供暖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