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近日,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因发布违法广告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发布加盟信息未给出风险预警提示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2〕152021006078 号)显示,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之星”)从2018年1月1日起在互联网自建网站,并在该网站发布加盟信息(招商),上述网页广告内容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上述行为属于发布违法广告。
据悉,锦江之星在自建网站发布加盟信息对外宣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两年。
《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锦江之星罚款3200元。
为吸引客流曾发布虚假广告
公开信息显示,锦江之星成立于1996年,为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截至目前,对外投资33家企业,有89家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宾(旅)馆投资、经营管理、咨询、培训服务,宾馆设备配售,客房的预订,票务代理,会务服务,物业管理等。
中国质量新闻网注意到,锦江之星此前也有过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天眼查数据显示,锦江之星因发布违法广告于2019年2月19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000元,处罚事由为,锦江之星在其官网发布“2015年……这也标志着国内酒店业积淀最深的锦江国际集团将携手铂涛集团,一跃成为中国最大的酒店集团,也将成为首家跻身全球前五的中国酒店集团。……10月,锦江之星位于菲律宾的首家酒店——锦江之星奥迪加斯酒店喜迎开业。该店由上好佳(国际)按照锦江之星的海外标准打造,成为进军菲律宾市场的首家中国经济型连锁酒店品牌。”经查,锦江之星均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的证实材料,锦江之星上述宣传的目的是为了吸引客流。上述行为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
天眼查数据还显示,2016年1月12日至2021年12月22日,锦江之星曾5次成为被执行人,被执行总金额约为25万元。目前,锦江之星还卷入上百起法律纠纷,涉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等。
曾被投诉“杀熟”,价格高于第三方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在消费环节,锦江之星还涉及诸多投诉。
中国质量新闻网在某网络投诉平台查看到,截至目前,与锦江之星有关的投诉近200条,涉及下单一小时后取消订单不给予退款;订房之后不能入住;虚假宣传;锦江之星脏乱差服务态度差;存在杀熟,价格高于第三方平台等问题。
例如,2022年1月2日,有消费者投诉称,锦江之星酒店虚假宣传。“页面标注有接送机服务,询问工作人员答因疫情取消,但是页面还有标注。定的是零压大床房,标注为21-25平方米,实际测量下来约为6.2x3.2米,不足页面标注面积,不可能租酒店还要扣除每个房间的公摊面积吧,有欺诈消费者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