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对济南宏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字[2022]LC第002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济南宏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91370112798868975G
地址: 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温家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泽民
我局于2021年12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济南宏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份开始建厂,2007年8月份投入生产。主要生产粉煤灰蒸养砖,年设计产量3000万块。2022年2月1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东南侧露天存放有一堆粉煤灰,约150立方,有工作人员正在使用一台装载机将粉煤灰向料仓内进行转运。现场未采取遮盖、清扫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5、营业执照复印件;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8、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1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听告字[2022]LC第001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2022年2月24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单位3日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 处以罚款壹拾肆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此决定书到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七里河路13号南楼301室)办理缴费手续。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以逾期期间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