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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离谱!说好的照相20元,最后收了我800元?!

2022-03-13 22:17:19 成都市场监管

现在有很多所谓的“网红”景点吸引大家前去拍照打卡。不少人嗅到了商机,开始为前来“打卡”的小伙伴们提供拍照服务。20块钱一张!包衣服包化妆!

真的吗?那帮我拍一张!

拍好了,麻烦结下账,一共800元……

什么?!不是20元一张吗?为何要收我800!?

不知在座的小伙伴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事情,接下来就一起来看一个典型案例。

2021年4月初成都市双流区消费者协会接到一个投诉,消费者吴先生向双流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在黄龙溪旅游风景区某照相馆拍照,本来说好是20元一张,最后却被商家告知需要支付800元,对此,吴先生不认可,投诉请求解决纠纷。

具体情况是怎么样呢?

经了解,该店人员向吴先生宣称在该店拍照每人每张照片只要20元,且不含其他消费收费。

可是在消费者进店拍完照后,却被告知每人每张照片为140元,而且还要额外支付化妆费用60元/每人,对于洗出来的照片更是强制另行购买,共计要求支付总金额800元。

还有这么离谱的事?!!

接到该投诉后,双流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随即联系该照相馆了解情况。经核实,吴先生投诉情况属实。

该照相馆导购人员在自行录制的招揽顾客宣传喇叭播放中,确实只向消费者介绍了“拍照片20元/张(或者40元/张),包衣服包照片包化妆,没有额外收费”,并未具体说明该店内还有涉及的其他需要收费项目。

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谅解,并达成如下协议:

照相馆向吴先生道歉,全额退款,并免费将拍过的全部照片(含底片)提供给吴先生;吴先生放弃索赔。

检查询问时,照相馆负责人承认近期店内以此方式招揽宣传。还先后有9名顾客因未被告知清楚收费项目而引起消费纠纷的情况。

鉴于当事人多次向消费者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进店消费,市场监管部门对该照相馆依法进行了查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33元;罚款2402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的商家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使得误导进一步扩大,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利。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消费者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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