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长沙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消费者至上理念,认真履职,担当作为,持续加大消费维权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在消费领域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2021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通过全国12315平台,长沙市政府12345政务热线平台共计接待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278731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613.43万元。
“3·15”前夕,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2021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北京某钟表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欺诈消费者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曝光北京某钟表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进行名表维修时,对简单消磁故障的手表通过小病大修、虚假维修的方式欺诈消费者。节目曝光后,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连夜赶赴该公司开展调查取证,并于2021年3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经查,北京某钟表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进行名表维修过程中,对吕某、陈某等多名消费者虚列“保养/更换摆轮;保养/更换游丝、时轮;保养/更换自动轮”等维修项目,实际上仅对送修的手表进行消磁等简单处理,却按照虚列的维修项目向消费者收取费用。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以虚列修理项目方式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1690元、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长沙某农产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9日,“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权利人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向执法部门请求制止销售假冒“樟树港辣椒”的侵权行为。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岳麓区某超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其卖场销售标签为“樟树港辣椒”的辣椒,经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现场鉴定为假冒产品。
【查处情况】
经查,长沙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也未向供货方索取和查证“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将其采购的普通辣椒配送销售给了多家超市,在配送单据上将品名标注为“樟树港辣椒”,相关超市按照品名将对外销售的商品标签标注为“樟树港辣椒”。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其销售的“樟树港辣椒”属于假冒产品,当事人销售假冒“樟树港辣椒”金额总计9595元。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宁乡市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宁乡一家饮用水经营部销售的2批次某品牌桶装高山井水进行监督抽检。
经检验,规格型号为18L的桶装高山井水(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10-28)铜绿假单胞菌、亚硝酸盐2项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规格型号为11.3L的桶装高山井水(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10-30 )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查处情况】
经查,上述2批次不合格的桶装水均由宁乡市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共生产1054桶,除去留样自检的4桶外,其余已销售完毕。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25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长沙县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案情简介】
群众举报称,在长沙县某烟酒店购买的6瓶标识“‘贵州茅台酒’飞天(带杯)、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的白酒可疑有假,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组织对举报人购买的6瓶“贵州茅台酒”进行鉴定。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认定上述6瓶“贵州茅台酒”非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或许可生产的产品,系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查处情况】
经查,该烟酒店于2021年8月以1000元/瓶从非正规渠道购进上述6瓶酒,以2750元/瓶全部销售给举报人,违法经营额共计16500元。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长沙高新开发区某超市销售不合格电热毯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市场监管部门对长沙高新开发区某超市销售的两类型小翔羊电热毯进行抽样检验。经经验,规格型号为:TT150*120CM—120CM—11x 220V 50Hz 100W的小羚羊高级调温型电热毯不合符国家《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GB4706)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规格型号为:TT150*1200mm 100W 220V 50Hz的小羚羊调温型电热毯也不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强制性标准要求,上述两种电热毯均为不合格产品。
【查处情况】
经查,当事人从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小羚羊高级调温型电热毯4床,已销售3床;购进小羚羊调温型电热毯7床,已销售6床,违法所得共计147.96元。当事人收到产品不合格通知后,在店内张贴产品召回通知,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处理。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1日,投诉人范先生向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于7月10日在某峡谷漂流过程中掉进水里受伤,没有救护人员,投诉人漂到下一景点(受伤后20多分钟)才看到有工作人员将其救起,救起后也没担架,投诉人又走了2公里路。现在投诉人在医院下不了床,景点负责人也没有表达慰问,景区没有安全提示,没有专业救护人。投诉人致电希望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督促景点负责人主动联系其承担责任。
【消费维权情况】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该投诉后,会同文旅广体局和当地综治、司法等部门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当事人受伤行动不便,工作人员多次到长沙上门进行调解。双方于2021年7月30日达成协议,被投诉公司一次性赔偿投诉人33000元(含已支付的3000元医疗费及3000元生活费),并当场支付赔偿款尾款27000元至投诉人账户。同时浏阳市消委要求浏阳市文旅文体局和相关部门督促景区开展安全防护排查和整改。投诉人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非常满意,并特意从长沙赶到浏阳,给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案例七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0日,投诉人沈女士向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某店向其家中空巢老人销售了两箱某品牌羊奶粉,含量400克/罐,共计24罐,售价5980元。其事后发现该奶粉罐身标识不完整,且一次性购买量过大,其家人实际消费量有限,两个月只吃完了两罐,而保健效果并没有其宣传的那么明显,投诉人要求退赔费用,并提供了购物小票照片和产品包装照片。
【消费维权情况】
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该投诉后,对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进、销、存记录发现,销售情况与投诉人提供的小票信息相符,同时对被投诉人进行询问,让其提供相应材料,商家销售的相关产品有进货票据以及合格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并无违法行为。经过调解,被投诉人的销售代表上门到投诉人家中,对投诉人所购买的羊奶粉进行了退货退款,投诉人表示非常满意,给市场监管部门送来锦旗和感谢信表达感谢。
案例八
【案情简介】
2021年下半年,多位消费者投诉宁乡某健身馆硬件设施投入不到位,没有达到开业之前承诺的标准,加之服务态度不好,消费者要求退卡退款。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上门约谈招商方负责人和该健身馆负责人,督促其迅速对经营场所进行整改和完善,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同时加强员工的教育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消费维权情况】
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约谈和督促,该健身馆努力改进软硬件服务水平,健身馆硬件设施有了明显改善,如游泳池接通了中央空调,水温保持28摄氏度左右,员工的服务意识也有了显著提高,消费者的情绪逐步稳定下来,在该健身馆安心消费。
案例九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7日,投诉人殷先生向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在一家美容店办理了美容卡,第一次进店是被美容店工作人员推销的免费体验美容项目所吸引,后面陆陆续续用自己的退休金购买了近七万元的美容项目服务卡,投诉人致电12315希望商家能将还没有做的项目退费。
【消费维权情况】
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该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前期美容店不同意退费,他们认为投诉人是自愿购买的服务项目,且产品也不存在问题,后经过工作人员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双方互相理解达成一致,被投诉方退费26000元,投诉人表示非常满意,对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表示感谢。
案例十
【案情简介】
投诉人向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在百度上面看到某减肥产品后留下了自己的电话号码,后来商家给其推荐了营养师,营养师以种种理由劝说其在减肥前先进行调理,要投诉人先交了3000多元,后分解脂肪交了18500元,没过几天,代谢脂肪又交了20000多元,最后商家又要其支付费用,投诉人认为可能上当了,投诉人致电希望职能部门帮其维权。
【消费维权情况】
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该投诉后,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地址却无法查找到被投诉方,工作人员主动联系消费者,进一步了解到被投诉方的更多信息后,找到并约谈被投诉方负责人,要求被投诉方对该投诉进行妥善处理。最终在沟通协调下,被投诉方同意退还消费者38000元,并当场联系投诉人衔接退款事宜。消费者致电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感谢。
(来源:长沙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