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领域执法成效,3月14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召开“亮剑2022”专项执法行动启动仪式暨民生领域典型案例发布专题新闻通报会,全面开展温州市“亮剑2022”专项执法行动,聚焦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通报开展月子中心领域专项执法情况并发布一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亮剑”是浙江省市场监管执法品牌,对守护民生安全、保障消费安全、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结合地域实际基础上,此次“亮剑2022”专项执法行动将主要围绕食品安全、重点商品质量、特殊人群消费安全三大领域开展针对性执法打击。此前,市市场监管局已在月子中心、打击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等民生领域取得初步成效。
通报会上,市市场监管局通报了“亮剑2022”月子中心专项执法行动情况。为进一步推动产后母婴照料服务行业规范发展,该局剑指月子中心行业风险问题,持续深化监管执法衔接,强化部门定期会商、案情通报、案件联办及行刑衔接机制,精准执法、雷霆出击,全市共摸底排查实际在营的产后母婴照料服务机构35家,出动执法人员268人次,立案查处12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1起。查获的12起月子中心违法案中,包括食品安全违法、虚假宣传、广告违法、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有力打破了相关行业潜规则。其中,苍南查获某月子中心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1150条,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效果明显。
此外,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市市场监管局全面加强各类进口物品执法力度,以开展“亮剑2022”专项执法行动为抓手,在进口冷链食品、打击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等多个点位取得突破。其中,市本级联合鹿城、龙湾等地执法人员开展进口冷链食品突击检查,围绕餐饮企业进口食品缺少“三证一码”等问题,立案查处一批相关案件。鹿城查获一起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油品走私大案,现场查扣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油品306.5吨,查获涉嫌运输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油品船舶1艘、油罐车5辆,涉案货值超200万元。
通报会最后,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温州市市场监管民生领域第一批典型案例共12起,瞄准婴儿配方粉、电动自行车等民生安全产品,深挖医疗、月子中心、校外培训等行业潜规则,护航北京冬奥会等重大活动,坚决守住民生食品和工业安全底线,保障消费安全,切实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温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案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用于经营的、使用繁体字标示为“金装纽太特”深度水解乳清蛋白婴儿配方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81罐,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在我国的注册信息,产品被依法扣押。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小程序“某家优选”以不同个人的名义从跨境电商平台购入上述产品84罐,并用于经营,上述婴儿配方粉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但未在我国取得相关注册证书。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和罚没款总计25.99万元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温州某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动车案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抽查中发现温州某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销售的电动自行车6种规格122辆(不含电池)存在加装、改装情况。执法人员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送检的6种规格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项目的检验结果均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为促进产品的销售,在市场上购买坐垫、衣架等配件,自行加装、改装后销售给区域内的各个分销商。截至案发,当事人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299辆,其中已销售177辆,未销售122辆,货值金额共计47.5万余元,违法所得6.6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和没收违法所得6.6万元并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
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艾灸馆虚假宣传系列案
为打击侵犯老年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内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某艾灸馆、温州市鹿城区松台某艾草制品经营部、温州市鹿城区某艾灸馆进行检查,发现店内摆放、张贴含有医疗用语宣传牌,在体验区投影仪(电视)向消费者循环播放含有医疗宣传视频。当事人为促进店内“电子艾灸”体验月卡和熏灸仪产品的销售,对外宣称使用涉案熏蒸仪能防治多种疾病。经查,涉案熏灸仪为普通电器产品,且产品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证书扩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3个当事人分别作出罚没款6.8万元、8.7万元和9万元的行政处罚。
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违法销售野生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案
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龙湾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案件线索,对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非法收购、销售野生动物制品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从温州市苍南县某公司和江西某药店采购穿山甲片(炮山甲)、从苍南县某中药材商行购进赛加羚羊角片和山羊角片的混合片剂,上述野生动物制品均配送到旗下门店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止,穿山甲片(炮山甲)已销售3165.5克,库存1047克。羊角片(含赛加羊角片)已销售1841克,库存159克,库存羊角奶吮1支。以上已销售及未销售的野生动物制品合计价值7.5万元,合计获利1.2万元。上述炮山甲片为国家保护二级野生动物穿山甲鳞片、羊角片和羊角奶吮为国家保护一级野生动物赛加羚羊所有。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和罚没款26.2万元的行政处罚。
洞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混凝土案
在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和市住建局联合开展的2021年全市预拌混凝土行业专项检查中,浙江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的强度等级为C35水下的预搅拌混凝土经抽样检测,其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和“强度”项目不符合评价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洞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标号预搅拌混凝土34立方,货值金额15232元。当事人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未达到与施工方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约定的预拌混凝土产品的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4万元。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乐清市某凉茶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发布违法广告案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乐清市某凉茶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该店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存放待售产品30瓶唛唛王儿童饼干和15瓶童趣糖爆米花外包装上仅标注产品名称,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厂家相关信息等内容;在当事人经营的微信网上购物商城小程序童趣糖和三蒿茶销售页面上,分别标注产品介绍用语:“中药止咳.好吃更有效”和“平衡三高轻松降压”字样。另查明,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广告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4万元。
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燃气公司违反特种设备管理规定案
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依法对瑞安某燃气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客户名单中有6家企业的压力管道现场无法提供压力管道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进行立案调查。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6家企业压力管道进行检查,发现该 6家企业的压力管道均未经检验,且无法提供上述压力管道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对已通气使用的压力管道予以查封。根据当事人与6家企业签订的协议及输送介质,其使用的管道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所指的压力管道的范畴,属于特种设备。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永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嘉某营养健康调理中心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案
永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永嘉某营养健康调理中心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一本“会员登记册”,记录其姓名、年龄、联系电话及健康状况,如血压高、关节痛、睡眠差等个人信息,并备注经济、自主、养身意识强等字样。经查,当事人为便于展开商业营销,挖掘潜在客户为目的,在未经消费者许可,擅自收集个人信息共计450条,并使用个人信息了解消费者的经济能力、养身意识等状况,进行比对客户,选择性推销所售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培训有限公司虚标原价价格欺诈案
文成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的某培训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楼和二楼前台发现各有海报挂画一张,挂画上标示有:“……;儿童服装设计课程:原价988元/8课时,抢购价688元(含材料费);幼儿亲子美育课程:原价988元/8课时,抢购价788元(含材料费);……”等内容,同时在前台发现宣传单85张,内容同海报挂画。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11日起将制作的促销海报挂画和宣传单放置在经营场所一楼和二楼前台进行宣传,其中海报挂画和宣传单中的原价为虚构,从未按原价标准进行执行,实际执行价格一直为宣传活动中的抢购价。当事人虚构原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虚构原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罚款1.8万的行政处罚。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由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ZD6L-RD -F661(220V 50Hz 500W)、生产批号为2020-10-20的足浴按摩器,“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足浴按摩器40台,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苍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苍南某月子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案
苍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苍南某月子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前台的电脑内有“12月建卡”、“早期妊娠”等Excel文件,文件内含产妇年龄、预产期等个人信息。经查,“12月建卡”文件内含某中心卫生院患者的保健册号、姓名、建册孕周、建册日期、建册机构、出生日期等信息,数量307条。“早期妊娠”文件内含患者登记日期、检查号、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数量843条。该公司业务员通过电话联系文件清单上的人员,介绍公司业务以促成交易,根据通话结果备注:已建、拒接、回老家、流产等记录。当事人获取健康生理、住宿等信息计1150条,其数量已经达到五百条以上,根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该案移送苍南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查处杭州某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依法对浙江某洁具有限公司在使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杭州某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台电梯存在以下问题:电梯底坑环境脏乱有杂物,且有积水情况。后执法人员查阅该台电梯最新维保单,显示维保作业项目“底坑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维保检查情况为正常,维保情况与实际检查情况不符。当事人作为该电梯的维保单位,维保记录与实际检查情况不符,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来源:温州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