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局的坚强领导下,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四个最严”要求,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发扬“严真细实快”作风,凝聚集智共为合力,富有成效地组织开展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民生领域“铁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雷霆”行动、长江流域非法渔获物等各类专项行动,全年全市共办理各类案件9646件,移送公安机关24件,严厉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食品药品、疫情防控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为推动烟台市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执法支撑和坚实的市场保障。
案例一
李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冻虾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1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接烟台海关缉私分局线索通报,位于烟台市芝罘区九田市场D区XX号门头及冷冻仓库内存放并销售疑似未经检验检疫冷冻白虾制品。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在冷库发现无中文标签标识、不明来源的伊朗产冷冻白虾、越南产冷冻白虾。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李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冻虾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冻虾产品,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未经检验冻品包装、运输、存放不当,食品安全和质量可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而未经海关检验检疫的冻品可能携带大量致病菌、寄生虫等。如果它们是来自疫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国家,更存在极大的疫情传播风险和卫生安全隐患。此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冻品,关注包装标签是否有中文标识及厂名、厂址等关键信息,采购冻品时可要求经营者提供冻品的来源信息。
案例二
姜某某无照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猪皮冻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5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材料,姜某某加工猪皮冻产品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要求。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生产猪皮冻产品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另查明,当事人加工猪皮冻未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及小作坊登记证的行为,违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食品关乎人生命健康的产品,食品的生产都是非常严格的,如果生产不安全的食品,有可能对人造成重大危害,所以食品安全责任大于天。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市场监管部门坚定不移落实“四个最严”,及时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能够有效震慑食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严格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
龙口市某商贸公司销售未经3C认证的婴儿爬爬垫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日,接省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涉嫌违法线索移交通知书,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2021年塑胶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淮南乐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龙口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XAZ-1510婴儿爬爬垫,发现在市场监管总局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的CCC证书信息与产品标称信息不符。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未经3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规格型号为XAZ-1510婴儿爬爬垫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给予当事人罚没款人民币5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涉案产品属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且使用人群为儿童,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产品质量安全性得不到保障,极易出现安全事故。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儿童用品违法行为,起到了查处一起、警醒一片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了广大儿童的健康安全。
案例四
烟台某医疗器械公司以现金方式贿赂业务对方负责人案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3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上级交办案件线索,烟台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贿赂烟台某医院主要负责人,以获取该院医用耗材供应商地位和利益。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以现金方式行贿烟台某医院主要负责人,以谋取业务关照维持及获取进一步医用耗材供应地位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给予当事人罚没款人民币116713.5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打击商业贿赂,创建公平良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反腐呈高压态势,老虎苍蝇都打成为共识。在积极打击受贿违法犯罪的同时,商业行贿行为也必须得到应有打击,让扰乱市场秩序的主体付出应有的代价。
案例五
烟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帮助天猫某店铺进行运营、推广等。经查自2020年7月起,当事人通过找亲朋好友、微信群等方式发布刷单信息,雇佣他人模仿真实购买者购买某天猫网店铺内产品,由“刷手”支付商品货款,采用寄送抽纸等包裹非真实发货方式寄送,以形成完整的虚假交易记录。交易完成后,当事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返还“刷手”虚假交易本金,并支付“刷手”佣金。当事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刷单的实质是造假,如果守不住诚信,虚假信息泛滥造成新的信息不对称,电商就失去了发展的基础,积极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虚假刷单”的危害。从本案来看,不少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家庭主妇等均参与其中,出发点基本都是赚取零花钱,并不知道“刷单炒信”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自身权益会受损。
案例六
烟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6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为证明房地产项目的投资潜力,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对其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喜马拉雅中心”发布“喜马拉雅中心 | 收世界500强的房租,烟台仅此一寓!”经立案调查,一是在相关平台的实际评分情况与其宣传内容不符,其引证内容未明确表明时限、范围;二是在到达某些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其项目位置以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住房消费,事关民生和发展,涉及到千家万户,涉及每位百姓的切身利益。打击虚假房地产广告,维护房地产的市场秩序,营造让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是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案例七
烟台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案
案情简介
根据举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2021年5月6日对烟台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500ml/瓶42度牛栏山陈酿白酒2169瓶,265ml/瓶42度牛栏山陈酿白酒1198瓶涉嫌商标侵权,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生产经营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对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影响。通过本案让广大企业和消费者明白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使用权人的商标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告知企业和他人不要随便使用不属于自己注册商标或近似的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让广大的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最大限度的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
烟台市芝罘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3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芝罘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一次性使用胃管已超过有效期,仍对外销售,且未依照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给予当事人罚没款3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医疗器械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疗器械械过期后未及时区分放置或销毁处理,存在使用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作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经营医疗器械时,必须强化管理,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恪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案例九
烟台某公司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电线电缆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4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烟台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标注为北京华远诺科线缆有限公司生产的“众雁牌”电线电缆,合格证和线体上标注“CCC”强制性认证产品标志。该公司在阻燃电线上冒用获证产品的认证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给予当事人罚没款合计23064.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电线电缆在所有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随着民用建筑工程配电系统的日趋复杂,使电线电缆用量增大、品种规格繁杂、敷设方式多种多样等,更提高了电线电缆的故障几率。近年来,我国发生的火灾五分之一左右是由电线电缆故障引燃的。使用不合格电线电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作为电线电缆经营企业,在经营电线电缆时,必须强化管理,高度重视进货渠道和质量,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恪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确保电线电缆不出质量事故。监管部门此次行为有力地打击了电线电缆行业违规行为,维护了辖区电线电缆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杜绝不合格电线电缆在国民生产中的使用。
案例十
李某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举报人称其从供货商李某处购进“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近2万套,并向李某支付货款共计34余万元。经山东省医疗器械检验中心检验上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不符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李某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和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八十六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李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烟台市公安局查处。
案例评析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在疫情防控和医疗过程中起着重要的防护作用,适用于各种环境下需要进行防护的人群。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一旦流入市场,将不能对需防护人群起到有效防护作用。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将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械安全。
(来源:烟台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