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药监械罚〔2022〕4号),涉及新疆隆译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及库房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新)药监械罚〔2022〕4号 | 新疆隆译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及库房案 | 新疆隆译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9165010032875501X5 | 江* | 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及库房 |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决定处罚如下: 处1.3万元罚款 | 主动履行(已履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