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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隆译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及库房被罚款1.3万元

2022-03-18 10:25: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药监械罚〔2022〕4号),涉及新疆隆译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及库房案。

(新)药监械罚〔2022〕4号新疆隆译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及库房案_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新)药监罚〔20224新疆隆译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及库房案新疆隆译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9165010032875501X5江*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及库房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决定处罚如下: 处1.3万元罚款 主动履行(已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9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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