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月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发布关于深圳利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抽检不合格的化妆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龙处罚〔2022〕稽33号 |
处罚名称: | 深圳利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抽检不合格的化妆品案 |
处罚类别1: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类别2: | |
处罚事由: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结果: | 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利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MA5DDRNW0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罗祖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20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
地方编码: | |
当前状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