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发布关于对江北区1家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批评。
关于对江北区1家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批评
近日,江北区卫生监督所组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情况监督检查,发现1家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决定予以通报批评,具体情况如下:
给宁波江北洪塘体创运动医学诊所有限公司进行一次通报批评、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云飞路1390号宁波奥体中心游泳馆3层301号未按规定要求工作人员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行为,不符合《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行为。
对该公司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通报批评;
2、警告。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