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月22日,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209号。涉及来宾市兴宾区华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劣药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途径 |
1 | 来市监处罚〔2022〕10号 | 来宾市兴宾区华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劣药案 | 来宾市兴宾区华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姜邦文 | 当事人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中药饮片海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七)项“……(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所列情形,为劣药。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海藻; 2、没收使用劣药的违法所得721.36元; 3、罚款1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5721.36元。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7日 |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