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月21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广州市圣八宝矿泉水饮料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黄市监处罚〔2022〕00007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金额(万元): | 5.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47844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的处罚。;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的处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前款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市圣八宝矿泉水饮料实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广州市圣八宝矿泉水饮料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19078233XL住所:广州市萝岗区联和街八斗村兴太三路62号法定代表人:蔡少华身份证号码:48********************联系电话:13*************** 联系地址:广州市萝岗区联和街***********号2021年12月29日,本局收到广东省食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1J0629910),报告书显示广州市圣八宝矿泉水饮料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圣八宝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规格18.9升/桶、生产批号:2021-11-28)检出“铜绿假单胞菌”。2022年1月5日,本局现场检查中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1-11-28的圣八宝饮用天然矿泉水,执法人员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埔市监综一责改[2022]0105号),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圣八宝饮用天然矿泉水。为查清案情,本局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8日生产了200桶圣八宝饮用天然矿泉水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8537-2018《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的200桶圣八宝饮用天然矿泉水桶装水的情况如下:120桶卖给佳和超市,出厂销售价格为4元/桶,成本价格合计0.343元/桶,120桶水因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追回。7桶卖给广东省食品检验所作为样品检验,出厂销售价格为34元/桶,成本价格合计28.343元/桶。73桶作为福利发给公司员工自用。当事人销售涉案桶装水货值金额共计1010元,违法所得为478.4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州市圣八宝矿泉水饮料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3.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各1份;4.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埔市监综一责改[2022]0105号)、送达回证各1份;5.涉案桶装水生产记录、销售记录、检验记录、成本计算说明;6.召回情况说明书、广州市圣八宝矿泉水饮料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召回五加仑矿泉水的公告;7.整改情况说明、培训记录、设备购销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广州金至检查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2022年3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黄市监罚告〔2022〕00008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生产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桶装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召回涉案商品,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主动安装新的桶装水冲装设备,提高生产桶装水的质量,加强工作人员培训,且本局亦未收到针对涉案桶装水的质量方面的投诉举报,没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处罚。前款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78.44元;二、处以罚款550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也可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生产违法行为,食品生产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圣八宝矿泉水饮料实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619078233XL |
法定代表人: | 蔡少华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21 |
公示截止期: | 2023-03-21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