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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池州市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元旦春节打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公布(第二批)

2022-03-23 17:31: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打假专项行动期间,安徽池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上下联动、重拳出击,立案查处了一批侵权假冒、消费欺诈、抽检不合格、计量作弊等违法案件,全力维护放心消费、诚实守信、竞争有序的节日市场环境,为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提供了坚强的保障。现将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公布如下:

一、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米奇蛋糕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1月16日,池州市局执法人员对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米奇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70盒标有“口子及图”商标的白酒和60盒标有“年份原浆”商标的白酒,分别经该品牌权利人鉴定,上述白酒均系侵权商品,涉案金额1145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3月15日,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商标侵权商品130盒白酒、罚款34374元的行政处罚。

二、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省高生源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安徽省高生源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枸杞蜂蜜”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测,霉菌计数项目(CFU/g:300)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枸杞蜂蜜”20瓶,销售14瓶,涉案货值金额500元,违法所得126.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2022年2月22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6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枣沃贸易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及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案

2022年1月11日至1月21日期间,池州市局陆续收到43份投诉举报单,反映安徽枣沃贸易有限公司消费欺诈,只收钱不发货。经初步核实,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为其他公司办公使用,登记的住所房屋产权人证实未向当事人提供或租赁经营场所。

经查明,2021年11月7日至11月12日期间,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以获利为目的,提供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实名认证手机号码、银行卡等个人材料给他人在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安徽枣沃贸易有限公司,在进行公司设立登记时,由代办公司负责提供虚假的住所材料,并指导、协助完成公司网上提交登记材料;张某某提供设立登记时用于电子签章的手机短信验证码,并最终完成了公司设立登记和开设对公账户。公司设立时,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知情、自愿,并将身份证、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及公司印章出借、转让给他人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已造成一定社会影响。2022年3月14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案涉其他单位、个人的涉嫌违法情形,依法另案查处,并通报其他机关。

四、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池州市途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案

2021年10月29日,贵池区局接投诉线索,在检查中发现“贵池区何先生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在“美团外卖”平台上进行餐饮服务,而池州市途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此外卖平台在池州市贵池区范围内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经查,2021年9月23日,当事人与贵池区何先生餐饮店就入网提供餐饮服务一事签订了代理服务合同,并利用权限为该店在“美团外卖”平台进行了账号注册。贵池区何先生餐饮店于2021年10月1日以“何先生牛肉面”的名义正式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开展线上接单网络餐饮服务,当事人的违法所得经查实为10.2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2年01月26日,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29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池州市壹加生鲜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皖江分公司骗取消费者费用而未按约定提供商品和销售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1年10月22日,贵池区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举报,对池州市壹加生鲜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皖江分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调取当事人超市内监控录像核实到,该消费者在当事人店内选购8条“小河鱼”并让当事人店内员工现场宰杀,当事人店内员工趁消费者购买其它商品时将其中一条活的“小河鱼”调换成了另外一条死的“小河鱼”,且死的“小河鱼”肉眼明显可以看出感官性状异常,鱼肉和鱼刺已经分离。随后,当事人将死鱼代替活鱼销售给了消费者,并收取活鱼的费用。经查,上述活的“小河鱼”对外销售价格为17.8元/kg,死的“小河鱼”按活鱼价格的8折对外销售即销售价格为14.24元/kg。因当事人在调换过程中未对调换的活鱼和死鱼分别进行称重,故活鱼和死鱼的差价无法计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因两种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对当事人销售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1月19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池区精英宝贝母婴用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和超范围经营保健食品案

2021年12月7日,贵池区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贵池区精英宝贝母婴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食品货架上摆放有“纽多利”、“仁和”系列相关的保健食品和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奶粉5罐待售。经查,当事人店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不含有保健食品销售许可事项;当事人购进上述奶粉时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和奶粉的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格证明文件,未索取进货票据。货值金额共计700元,奶粉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1月18日,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奶粉5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恒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电梯安装告知和安装过程未经监督检验逾期未改正案

2021年10月12日,东至县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徽恒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安装完成的22台电梯未办理安装告知,且安装过程均未经监督检验。该局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在2021年10月15日前改正上述问题。2021年10月18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发现上述问题逾期未改正。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2022年1月7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至县马田柴油加油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2021年10月26日,东至县局执法人员对东至县马田柴油加油点所售的0号VI车用柴油进行监督检验,经检验所检项目硫含量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1年10月26日抽检当日当事人所售的车用柴油现场库存量为2T,已全部售出,无剩余库存,该批柴油成本价为7元/L,销售价格为7.25元/L。涉案货值金额为17262.25元,违法所得为595.2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2022年1月13日,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5.25元、罚款34524.5元的行政处罚。

九、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台县仁里镇恒昌科大阳光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2021年11月23日,东至县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产品经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据《GB17761-2018》检验,因鞍座长度以及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3日,从某公司订购2辆某品牌 TDR2426Z型电动自行车,购进价为2285元/辆,零售价为3100元/辆,合计货值金额6200元整。在检验机构尚未出检验结果前,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9日已将其中一辆退回生产厂家,未曾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2022年1月17日,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其作出罚款3100元的行政处罚。

十、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阳县蓉城镇春明糕点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1年12月29日,青阳县局执法人员对青阳县蓉城镇春明糕点坊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加工场所内摆放的1袋“去壳葵花籽”、1袋“红曲米”和1袋“新意500复配面包乳化澎松剂”均已超过保质期,并且已拆封使用,上述过期食品与合格食品混放在一起,未设置过期食品警示标识和不合格食品存放处。当事人销售的“小米糖”使用了过期的“去壳葵花籽”。经核算,货值金额为437.5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2022年2月25日,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安徽池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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