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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详情(三)

2022-03-24 18:03:02 合肥市消保委

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详情(三)

——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例五 销售假冒侵权白酒惩罚性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3日,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五里墩所接到消费者汪先生投诉反映:其于6月2日在蜀山区青阳北路“虹雨”烟酒店购买了4瓶“贵州茅台”、“五粮液”花费7400元,觉得可能是假酒。汪先生认为权益受到了侵害,故投诉至监管部门。

【处理结果】

五里墩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首先委托品牌方对汪先生提供的品牌白酒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假冒侵权商品。然后联合品牌方对烟酒店进行检查,调查其销售记录,与商品来源途径。通过消费者提供材料与核查实际情况,办理人员认为烟酒店涉嫌违法,遂将该投诉转为案件办理。经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最终认定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大量证据面前,经营者承认了销售假冒侵权白酒的事实。经五里墩市场监管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烟酒店退还汪先生购物款7400元,并赔偿22000元,汪先生表示满意。投诉处理后,蜀山区市场监管局对烟酒店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经营者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假冒商品,对消费者实施了消费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其按照货款金额“退一赔三”,执法部门对消费者也给予了有力的支持。

(案例提供单位:合肥市蜀山区五里墩市场监管所)

案例六 某健身会所停业退款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5日上午,临湖所接12345热线转办件,反映“前期在经开区清潭路与紫蓬路交口某健身房办理健身卡,现该店铺闭店不经营,无法联系商家退费,要求帮助协调退款的问题”。截至2021年8月31日,临湖所陆续收到12315、12345热线关于该健身房相关投诉31人次,涉及金额8417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临湖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处理,经查:健身房已于2021年3月23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网络信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会展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健身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8月6日上午,临湖所执法人员联系健身房了解情况,公司负责人在和临湖所执法人员接触后失联,临湖所向其发出调解通知书也未收到回应。

2021年8月11日下午,临湖所执法人员对健身房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未在经营,门口张贴“暂时闭馆”的通知,但未留有联系方式。该经营者的行为,涉嫌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有关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因当事人未正常经营,临湖所第一时间依法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同时为避免可能造成群体性上访的地区安全隐患问题,在该经营者自称在南京住院治疗,因疫情无法前来处理纠纷的情况下,临湖所工作人员抱着有一份希望,尽十分努力的态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其说明违反法律给自身带来的后果及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几经周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将于2021年9月10日上午在临湖所进行现场调解。

2021年9月10日上午,该公司经营者与消费者代表在临湖所工作人员将近3个小时的努力调解下现场达成协议,承诺将于两周内恢复正常营业。营业后,消费者可自主选择退费或继续消费。该起消费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在该起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例中,经营者的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为最大限度挽回消费者损失,同时考虑到经营者确实存在经营困难的状况,临湖市场所克服各种不利因素,第一时间介入,第一时间核查,协调双方,化解矛盾。做到全程闭环,提升民生“获得感”。

在后续此类案例的处理过程中,建议利用大数据技术打通信息共享渠道,增强对失信人员的联合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率,为消费者第一时间挽回最大的损失。

(案例提供单位:合肥市经开区临湖市场监管所)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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