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5日,钱江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杭钱关缉违字〔2022〕0007号),涉及杭州福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钱江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钱关缉违字〔2022〕0007号
杭州福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超,工商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8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806RF9H。
2019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间,当事人杭州福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接受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委托,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中作为境内代理人以“网购保税进口”(1210)方式申报进口眼线笔、眼影等15款化妆品,完税价格均<10元/克,已缴纳消费税为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以上商品完税价格≥10元/克的,应当缴纳15%的消费税。当事人申报以上化妆品时,第一法定数量申报有误,其中:
5款CANMAKE井田眼影(商品条形码分别为4901008306964、4901008308296、4901008308555、4901008309385、4901008309651)申报的第一法定数量及单位为0.025千克,实际应为0.0032千克;2款CANMAKE井田唇膏(商品条形码分别为4901008305592、4901008307770)申报的第一法定数量及单位为0.007千克,实际应为0.003千克;3款KissMe眼线笔(商品条形码分别为4901433036504、4901433036948、4901433037051)申报的第一法定数量及单位为0.008千克,实际应为0.0004千克;1款Acropass法令纹贴(8809408021363)申报的第一法定数量及单位为0.019千克,实际应为0.005千克;1款Makanai金箔面膜(4518753230248)申报的第一法定数量及单位为0.032千克,实际应为0.003千克;1款Dior迪奥口红(3348900898844)申报的第一法定数量及单位为0.029千克,实际应为0.0035千克;1款Mistine高光修容棒(8855629009291)申报的第一法定数量及单位为0.04千克,实际应为0.0039千克;1款Mistine润唇膏(8859178706267)申报的第一法定数量及单位为0.02千克,实际应为0.0017千克。
以上商品中,107357件实际完税价格≥10元/克,对应消费税率为15%,漏缴税款人民币1053957.36元,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余696件实际完税价格仍<10元/克,消费税仍为0,不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货物申报总价为人民币18869.26元。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口申报电子数据、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杭州福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进口眼线笔、眼影等15款商品时第一法定数量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违规行为。 其中107357件商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8万元;696件商品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58.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2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