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杭州萧山机场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机关缉违字[2022]001号),涉及吉安市井开区昶汇贸易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萧山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机关缉违字[2022]001号
当事人:吉安市井开区昶汇贸易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兰秀;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村委会。
2021年9月14日,当事人作为收发货人委托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向杭州萧山机场海关快件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291620219500615047,总运单号为82813707772,分运单号为SF1316782460198,申报品名为工艺用铁拉链扣,数量1件,商品编9607200000,总价4.2美元。萧山机场海关快件监管部门经查验发现快件内实物为18K金材质挂饰18件,进口需提供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J证)。经计核,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4368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956.03元。
以上事实有查验记录单、查问笔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情况说明、价格资料、身份证明等为证。
当事人快件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和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0.1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