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贺女士下单网购4件衣服,共计576元,后来觉得发货时间长,在尚未发货的情况下,向商家提出退货,商家以店铺内商品页面中标注了“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不予退货。在双方协商无果后,贺女士向江苏省江阴市消保委要塞分会投诉。
要塞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迅速展开调查,发现该网店内部分商品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字样,但所售商品均为家居日用百货等普通商品,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
分会工作人员指出,经营者店堂告示“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属于霸王条款,视为无效。要塞分会工作人员对商家进行了普法教育,提醒当事人要学法用法、守法经营,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告诫其不可随意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不得剥夺和限制消费者享有的退货权利,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全额退还货款。
该店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来源:江阴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