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面对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一刻也不容松懈,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立足职能,聚焦疫情防控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坚持“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现向社会再公布一批涉疫典型案例,希望广大市场经营主体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筑牢疫情防控安全底线。
案例1
销售无消毒证明的“柬埔寨冷藏鲜芒果”系列案
3月17日,根据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的通报,称3月8日有一批次共500件未能提供消毒证明的“柬埔寨冷藏鲜芒果”进入海峡农博汇水果批发市场进行售卖。接到线索通报后,芗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芗城区某马水果店、芗城区果某好水果店等9家水果经营部进行现场核查,龙文区市场监管局对绿某鑫果蔬专业合作社、惠某利水果经营部等7家水果经营部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上述涉案的16家水果店销售的“柬埔寨冷藏鲜芒果”均未能提供进口冷链水果“四证”中的消毒证明和检疫证明。芗城、龙文市场监管局对上述16家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提取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上述水果及其店铺经营人员、物品、环境检测均为阴性。销售无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水果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芗城、龙文市场监管局遂将上述案件线索移交漳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做进一步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切实把好进口冷链食品安全关,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
案例2
未明码标价销售医用外科口罩案
2022年3月23日,诏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诏安县通某堂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药店药柜上对外售卖的三盒朝伊康医用外科口罩(50只/盒)未进行明码标价。 上述口罩是当事人以17元每盒的价格进货,拟以19元每盒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暂未售出上述口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上述无明码标价的口罩尚未销售出去,且数量较少,诏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例3
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为强化药店“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类药的监管,切实发挥药店“哨点”作用,2022年3月18日,根据漳州高新区疫情防控常态化重点工作督导材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许某平经营的大药房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当场对《2022年漳州高新区疫情防控常态化重点工作督导检查表》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承认药店于3月14日向田某礼销售甲硝唑片(规格:0.2g×48片/盒)时未向购药者索要处方单,也无网络问诊电子处方和登记信息,只在“四类药”登记本上记录购药信息。当事人涉嫌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4
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销售处方药案
2022年3月18日,福建省某通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平和钟声分店在执业药师请假期间,药店质量管理员兼营业员卢某真对来店购药顾客通过乌镇互联网医院取得网络电子处方(有电子处方凭证)销售1盒处方药痛血康胶囊(福建汇天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0.1*48粒)(有销售小票)及通过纸质处方单销售1瓶0.9%氯化钠注射液(双鹤药业生产,规格500ml)(有销售小票),以上销售的处方药由公司总部配送,有公司总部配送单。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销售处方药行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平和县市场监管局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5
餐饮服务人员在工作时未佩戴口罩系列案
为有效控制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障广大群众饮食安全和生命健康,2022年3月24日晚,诏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全县的餐饮业开展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夜间专项治理。执法人员依法对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诏安县张某鸡排店、诏安县张某宝饮食店和诏安县某夜市休闲广场等36家餐饮店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人员在工作时未佩戴口罩或未规范佩戴口罩,经执法人员的教育引导和劝阻,但仍有部分餐饮从业人员心存侥幸,疫情防控意识淡薄,拒不改正。上述餐饮店未佩戴口罩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餐饮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餐饮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诏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诏安县张某鸡排店、诏安县张某宝饮食店和诏安县某夜市休闲广场等36家餐饮店当场予以警告,并分别处罚款50元。
案例6
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疫情防控通告案
2022年3月23日,东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知,漳州某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铜陵分店涉嫌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疫情防控通告,没有落实药店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接到通知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并对当事人的店长进行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未对顾客曾某新进行查验戴口罩、测体温、验健康码等行为,让其进店购买“复方感冒灵颗粒”感冒药的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东山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的通告【2021】(第13号)第二条 减少人员聚集 第二款 超市、农贸市场、餐厅(馆)、养老机构、医疗机构、药店等各类场所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规范做好通风、消毒、测温、扫码、查验健康码、佩戴口罩等常态化防控措施。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东山县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围绕疫情防控工作,立足部门职能,持续强化执法办案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涉疫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快从重查办一批违反疫情防控的典型案件,有力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