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和畅山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9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06年04月03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洗浴服务项目,注册资本60万元。在2020年12月以前,北京权金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占有当事人16.83%股份。当事人提供协议称,2020年12月,北京权金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当事人解约并退股,双方约定由北京权金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经营的债权债务。当事人公司名称由北京权金城大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和畅山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了北京权品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权品中浴”的商标授权书和北京权金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解约协议。
2021年12月起,据悉由于北京权金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将用于管理会员信息系统的服务器进行拆除变卖,导致当事人无法查询到老会员的折扣信息和部分会员的储值信息。
2021年12月21日,房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确认,当事人使用的“权金城”会员系统出现无法打开、无法查看会员折扣信息的情况。同时,北京权金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因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已被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该局无法核实具体会员数量和储值金额等信息,也无法核实北京权金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当事人协议解约等情况。
经该局提示当事人应按照预收款时承诺的服务事项提供服务并履行经营者义务,但因当事人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洗浴、餐食等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也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且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因当事人逾期未提供全部会员的数量和储值金额等数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同时,自2022年1月起,房山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存在未经同意以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他个人发送商业广告信息的行为。在当事人陈述中,当事人承认其存在未经同意以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他个人发送商业广告信息的行为。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北京和畅山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19万元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