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国内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浙江省瑞安市市场监管局全面深化“铁拳”“亮剑2022”执法行动,围绕进口货物、进口冷链食品等监管重点产品,切实加大市场监管领域涉疫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从严从紧守好疫情防控屏障,查处一批涉疫案件。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瑞安市某家居用品店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产品案
2022年3月8日,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家居用品店发现当事人正在进行进口商品经营活动,在货架上发现陈列着标注“Liese”“泡カラー”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染发剂38盒,每盒销售标价65元,另发现标注“Maxigenes”“Full Cream”“1kg”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奶粉16瓶,每瓶销售标价98元,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物品的相关进货凭证,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案例二】
陈某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服装案
2022年3月10日,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陈某经营的服装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放有待售的进口羽绒服11件,鞋5双。上述商品均为进口货物,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其合法来源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三】
瑞安市某水果店涉嫌经营进口水果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2022年3月15日,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部署对进口商品进行排查时,在某水果店发现冷库室内有进口水果23箱,外包装均未标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上述进口水果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进货查验记录资料,当事人表示未查验供货者相关信息。经查,该当事人于2022年1月1日曾因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被瑞安市市场监管局予以警告处罚。当事人涉嫌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该局于2022年3月17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四】
瑞安市某联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水果案
2022年3月15日,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商贸有限公司发现原产地为新西兰的进口苹果共13盒,其外包装未标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另执法人员现场还发现用塑料薄膜包装的西红柿共5盒,外包装只标注“千禧”文字,该批次西红柿未标注食用农产品的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信息。该当事人曾于2022年1月3日因售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口水果)被瑞安市市场监管局予以警告处罚。当事人涉嫌售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用农产品拒不改正,该局于2022年3月16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五】
瑞安市某水果店涉嫌经营进口水果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案
2021年12月15日,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水果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店内部分进口水果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在“回头看”检查工作中,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发现贴有“RED 4016 USA”“HECHO EN MEXICO 4225”等外文字样标签的水果在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以上水果的进货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予以立案。经查,当事人作为进口水果经营者,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500元。
【案例六】
瑞安市某餐饮店经营进口虾拒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1年12月10日,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部署对进口商品进行检查时,在某餐饮店发现待经营的生冻北方长额虾1盒,标注PRODUCT OF RUSSIA(俄罗斯生产);待经营的冷冻整只新西兰南极深海虾1盒,原产国新西兰。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相关的索票索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局曾于2021年7月29日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但至案发时止该当事人仍未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3月17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瑞安市某餐饮店拒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1年12月10日,瑞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部署对进口商品进行检查时,在某餐饮店的就餐区冰柜内发现待经营的泰国蟹香鱼柳6袋,待经营的南美、新西兰、加拿大等国虾类产品20盒。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相关的索票索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局曾于2021年9月6日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但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仍未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瑞安市某食品加工小作坊经营无“浙冷链”溯源码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2年3月18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检查,现场发现25箱正在拆包的进口冷冻鸡爪,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浙冷链”溯源码和供应商相关资质信息,经营场所相关条件无法满足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相关防疫要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予以查封。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进口冷链食品时,未按规定查验进货票据和供应商相关资质信息,未将相关检验检疫信息录入“浙冷链”系统。调查现场,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冷链食品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报告,但无法提供“浙冷链”溯源码和供应商相关资质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来源:瑞安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