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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十大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2-04-13 21:04: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关注民生领域突出问题,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拳出击,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十大行动。

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安全处查处张某某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根据群众举报,当事人张某某涉嫌在阿城区会宁公园内摆摊销售宣称补肾、壮阳的保健食品,执法人员蹲守调查后,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在当事人家中发现“华佗锁精丸”“虫草鹿鞭王”“黄金玛卡”“德国小钢炮”“硬十天”“雪域藏宝”“延时生精片”“金枪不倒”等61个品种5377盒(瓶),货值金额88,890.00元的保健食品。经检验,有55个品种添加了药品西地那非。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刑法》第一百四十第四条有关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二:大庆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让胡路区新马食品商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月5日,大庆大商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乘风店销售的李老爹蜂蜜,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产品于2021年4月25日销售给大庆大商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乘风店。经调查,涉案食品共购进80瓶,购进价格为44.90元/瓶,销售14瓶,因破损无法销售66瓶,销售价格48.40元/瓶,货值金额为3,872.00元,违法所得677.60元,当事人提供不出涉案食品相应的进货来源、供应商资质、购进票据。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77.60元,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绥化市安达市场监管局查处安达社区雪娃娃冷饮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冷冻饮品案

2021年11月3日,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绥化农垦安达社区雪娃娃冷饮厂于2021年7月28日生产的提子棒(提子口味雪糕)和2021年8月12日生产的小奶油冰棍(奶味)进行检验,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提子棒(提子口味雪糕)数量7482支,销售价0.50元/支,货值金额3,741.00元,成本价0.44元/支,违法所得为448.92元;生产小奶油冰棍(奶味)数量8290支,销售价0.28元/支,货值金额为2,321.20元,成本价0.22元/支,违法所得金额为497.40元。货值金额合计6,062.20元,违法所得金额合计为946.32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以没收违法所得946.32元,罚款5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伊春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查处万谷昌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30日,伊春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万谷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从山东宁津华丰面粉有限公司购进鑫纳谷雪花饺子粉,因该批面粉临近保质期,为了便于销售,将净含量(10kg)的118袋、净含量(25kg)的150袋生产日期分别改为2021年11月16日、2021年12月16日,生产日期与实际发生时间明显不符。涉案面粉共计268袋,货值金额16,398.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没收查封的涉案面粉264袋,罚款163,9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大庆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大庆高新区鸡咯哒炸鸡店商标侵权案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包装盒、袋),没收违法所得550.25元,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巧手妈妈手工辅食店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2022年2月21日,泰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当地检察机关《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泰来县巧手妈妈手工辅食店制做销售奥运会吉祥物“冰墩墩”标志糕点,并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为了增加粉丝量和点击率,生产“冰墩墩”形象儿童辅食商品共计12个(2袋),定价29元/袋(6个/袋)公开销售(未售出),同时将生产过程录制成视频作为教程,发到快手平台上宣传。2022年2月24日,该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

当事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五项和第四条之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涉案商品12个(2袋),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双鸭山市友谊县市场监管查处李某某无照经营黄豆案

李某某租赁友谊县东建乡四十一队晒场,租期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5月2日,当事人租赁该场地为购销黄豆及筛选黄豆使用,在经营活动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截至该局2021年12月15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共计向周边农户收购黄豆8车,共计128吨,共计付给农户价款722,820.00元。经筛选后销售黄豆125.80吨,下杂物2.20吨,销售金额共计726,883.20元,违法所得共计4,063.20元。

当事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063.20元,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大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富强燃气有限公司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让胡路区市场监管局对富强燃气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两次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共7支气瓶进行充装。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大庆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罚款2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承压类特设处查处鑫宏液化气经销有限公司充装超期报废气瓶案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鑫宏液化气经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对35只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未经定期检验的超期气瓶和报废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出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罚款13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大庆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林甸县和平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案

大庆市市场监管局对林甸县和平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从大庆中蓝石化有限公司购进92号车用乙醇汽油9.5吨、0号车用柴油9.96吨进行销售。现场对该批次92号车用乙醇汽油(库存为4吨)、0号车用柴油(库存为1吨)分别抽样检测,检验结果不合格。经查,该批次92号车用乙醇汽油进价8506元/吨,售价为9,054.05元/吨,当事人获违法所得2192.20元。该批次0号车用柴油进价7656元/吨,售价8,454.11元/吨,违法所得798.11元。获违法所得合计2,990.31元。

2022年2月,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990.31元,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44,670.31元。以上罚没合计47,660.62元。(郭文龙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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