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广东优哌乐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00094号 |
处罚类别: | 其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金额(万元): | 9.702406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226246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的处罚。;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东优哌乐实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679710W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西岭工业二路52号三社思宾工业园E栋201 法定代表人:金庆茂 2022年1月11日,我局根据举报发现当事人涉嫌冒用质量标志及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2022年1月11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冒用质量标志的库存产品C19、C36、C43充电器各18个、100个、24个实施扣押。经查明:当事人自2019年1月8日领取营业执照后,一直在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西岭工业二路52号三社思宾工业园E栋201的经营场所从事电子类产品的内外加工贸易。当事人生产的C系列型号充电器执行标准为GB4943.1—2011,具备将交流电变换为低压直流电、包括电源特性和电气参数转换的功能,属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电源适配器产品。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3日取得编号2020010907346640的3C证书,载明生产企业名称是深圳市汇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是C45、C43电源适配器,该证书于2021年9月15日被撤销;2021年6月21日取得编号2021010907397031的3C证书,载明生产企业名称是深圳市赢洲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是C43电源适配器,该证书于2021年7月25日和10月25日分别被暂停、撤销。当事人生产的C19、C36、C40充电器均未取得3C证书,自2021年10月12日之后生产的涉案C系列型号充电器均为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2021年10月12日至2022年2月24日,当事人通过从市场购进无标识的充电器半成品自行包装加工为成品的方式,共向国内市场生产C19充电器4726个、C36充电器216个、C40充电器4个,外包装和产品端口印有3C标志的C43充电器364个。其中,当事人以单价3.3元-5.19元/个售出C19充电器4726个(含退货36个)、销售货值16899.02元(含退货160.02元),以单价6.7元-9元/个售出C36充电器216个(含退货118个)、销售货值1468.1元(含退货802.3元),以单价13元/个售出C40充电器4个、销售货值52元,以单价5元-6.5元/个售出C43充电器340个、销售货值1913元,合计销售上述4种充电器5286个(含退货154个)、销售货值20332.12元(含退货962.32元)。当事人库存C43充电器24个被我局扣押,平均单价5.63元/个(1913÷340=5.63),货值金额为135.12元。当事人生产上述C43充电器364个的货值金额共计2048.12元。根据当事人产品成本核算结果,其实际售出4种充电器5132个的生产总成本为17107.336元,销售金额为19363.5元,利润即违法所得为2262.464元;其中,实际售出C43充电器340个的生产成本为1727.54元,销售金额为1913元,利润即违法所得为185.4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租赁合同复印件,认证证书信息,委托书,证据提取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生产模板配料单,产品销售记录表、销售单、成本核算表、利润统计表,申诉举报材料等。我局于2022年4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生产销售单据,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当事人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量化细化基准表四》第20条“应当获得3C等强制性质量标志的产品未获得强制性质量标志而伪造、冒用强制性质量标志的”从重情节。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一般处罚。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行为,当事人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曾于2022年1月28日被我局行政处罚,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给予一般处罚。当事人既存在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也存在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行为,二者之间不存在牵连、相互吸收关。 |
违法行为类型: |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质量违法行为,其他的强制性认证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优哌乐实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304679710W |
法定代表人: | 金庆茂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15 |
公示截止期: | 2023-04-15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