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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布“铁拳”行动和“亮剑2022”综合执法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2-04-18 21:30:2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自今年3月初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亮剑2022”保障民生安全综合执法行动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克服疫情困难,围绕行动重点目标任务,查处了一批涉及民生、防疫领域的大案要案。4月18日,浙江对外公布“铁拳”行动和“亮剑2022”综合执法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什么是“铁拳”?什么是“亮剑”?

“铁拳”行动是市场监管总局立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人民至上根本立场,聚焦“民意盼、危害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大”的重点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一项重大执法行动。

“亮剑”行动是具有浙江辨识度的民生守护执法品牌。“亮剑2022”保障民生安全综合执法行动围绕“铁拳”行动的总体部署,结合省域实际,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统筹执法力量,开展针对性执法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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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充分运用浙江市场监管执法在线,全面实现案件查办全流程网上办理、审核,报送、分析,进一步提升办案效率。截至目前,全省“亮剑2022”保障民生安全综合执法行动立案3673件,结案2978件,罚没款4931.65万元,移送42件;“铁拳”行动立案116件,结案73件,罚没款122.88万元,移送8件。

此次公布的第一批典型案例具体包括:

一、宁波市查处上海某公司网络销售盲盒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3月11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某公司网络销售盲盒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上海某公司系国内某知名品牌盲盒线上运营商,通过天猫旗舰店进行盲盒销售。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售的盲盒共100余款,价格从29元/件到897元/套不等,其中30余款明示抽中概论的盲盒,在其产品介绍页面标明隐藏款抽中率大多为1/96和1/144,限量款盲盒抽中率低至1/500,其余70余款未表明抽中概率。当事人不告知消费者关于盲盒隐藏款、限量款抽中率的行为,涉嫌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之“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盲盒经济作为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业态,受到年轻消费者甚至未成年人的追捧,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引发大量消费投诉,其中,对盲盒隐藏款和限量款不明示抽中率是其中较突出的违法行为。商家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明示告知所售商品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

二、温州市查处温州市孖咪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注册的婴儿配方粉案

2022年1月30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市孖咪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81罐涉案婴儿配方粉,没收违法所得924元,罚款259000元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对温州市孖咪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金装纽太特”深度水解乳清蛋白婴儿配方粉共81罐,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在我国的注册信息,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产品。经查,上述“金装纽太特”深度水解乳清蛋白婴儿配方粉作为牛奶蛋白过敏婴儿的辅食,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未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不得销售。当事人共购入上述产品84罐,已销售3罐,销售价格为308元/罐,违法所得924元,产品货值为25872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义乌市查处楼某生产销售不合格口罩案

2022年3月9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楼某生产销售不合格口罩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口罩117万只,罚款138.0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购进一批标注生产厂家为安徽某公司的一次性口罩,后因订单需求,安排员工将上述一次性口罩的包装、合格证替换成玉山县某公司一次性口罩的包装、合格证。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标注生产厂家为玉山县某公司的一次性口罩共计1127500只,标注生产厂家为安徽某公司的一次性口罩共计42500只。经检验,上述口罩均为不合格产品。涉案口罩还未售出即被查获,无违法所得。根据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口罩单价1.1元/只,涉案货值128.7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德清县查处德清弘远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大米制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2年2月24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德清弘远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大米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大米1245千克,没收机器2台,没收违法所得1826.8元,罚款人民币231062.4元的行政处罚。

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对大米进行拆封及分包,现场发现已封口的透明装白包大米87包,已分装完的生态珍珠米165袋、禾清园稻花香米15袋、五常大米5袋,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予以查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自2021年6月25日起在分装车间开始拆包、分装大米,将同款产品拆包重新包装不同规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分装大米货值金额77020.8元,违法所得1826.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德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查处金华市婺城区锦钻电动车商行、金华市婺城区奕言电动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2年1月26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金华市婺城区锦钻电动车商行、金华市婺城区奕言电动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共作出没收16辆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3250元,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共有16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涉嫌改装,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予以查封。经检验,涉案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查,两家电动自行车商行均为同一人施某所有。2021年8月,施某为增加销量,共将81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私自进行改装,其中65辆已销售完毕,共获利3250元,其余16辆被执法人员查获,货值金额共计13353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诸暨市查处朱某等人非法经营肉毒素案

2022年3月8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等部门查处朱某等人非法经营肉毒素案,捣毁非法销售肉毒素窝点1个,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涉案金额超千万元。

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该市卫生局线索,摸排发现有不法商贩销售来源不明的医疗美容产品。该局通过深度走访调查,联合公安等部门在某出租房内当场抓获朱某等人,同时查获肉毒素3000余盒、玻尿酸和瘦脸针2000余盒(剂)、注射针剂5000余剂、减肥药1000余粒,另有不明来源化妆品2万余盒(剂)。经查,朱某等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于2018年起从韩国购进大量肉毒素、医疗器械、化妆品,并通过微信等渠道将产品销往全国各地,下家多达数百人,遍布20余省份,涉案肉毒素产品均无药品批准文号和相关批准信息。

经初步核算,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超千万元。因涉案金额巨大,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朱某等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江山市查处衢州捷康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夸大普通食品有疾病治疗功能案

2022年2月15日,江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衢州捷康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宣称普通食品有疾病治疗功能的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衢州捷康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对普通食品作有疾病治疗功能的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3月开始从事益迦膳品牌系列食品(均为普通食品)销售活动。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利用店内广告牌、广告纸、宣传册、LED显示屏、电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消费者宣传其所售的迦膳品牌系列食品具有降血压、降血糖、降血脂、降尿酸功效,且当事人根据服用益迦膳食品的反馈情况要求消费者减少或停用相应疾病的治疗药物。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益迦膳系列食品90盒,销售总金额130500元。

当事人上述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江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八、杭州市萧山区查处杭州某公司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案

2022年1月26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在淘宝网的直播销售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期间,通过淘宝网直播销售部分珠宝、首饰、玉石等产品时,在宣传中存在假冒商品产地、年份,伪造、套用鉴定证书,将人工制造产品宣传为纯天然产品等虚假宣传行为,吸引消费者购买,上述商品销售额为155352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该局责令当事人发布情况说明,同意消费者就问题产品进行退货退款,目前部分款项已退还消费者。

九、舟山市查处姚某销售以假充真不合格钢材案

2022年1月10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姚某销售以假充真不合格钢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8支合金结构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钢材合格证明书,显示该批钢材生产厂方为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经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合格证明书系伪造,判定当事人销售的钢材为假冒产品。经查,2020年4月,当事人通过网络找到山东八钢特殊钢有限公司,购进钢材50支共33.06吨,进价7160元/吨。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34支合金结构钢,销售金额257012元,自用8支作为加工螺杆产品的原材料,尚有8支在库。经检验,上述合金结构钢均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山东八钢特殊钢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十、嘉善县查处嘉善县某店铺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案

2022年3月31日,嘉善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善县某店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相关食品30盒并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在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检查中,发现一小学周边某店铺正在销售外包装标注“蛋疼含片”“节操片”“脑残片”等字样的奶味片糖和外包装近似杜蕾斯产品且外包装标注“超薄装”“活力装”等字样的预包装食品软糖,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食品共30盒。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购进上述奶味片糖87盒、售价10元/盒,软糖10盒、售价15元/盒。上述产品面向周边学生进行销售,货值金额1020元。

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相关规定,2022年3月31日,嘉善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浙江市场监管矩阵)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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