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华丹医美(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因未经授权,擅自将孙俪肖像及姓名印在“斑莱雅”牌化妆品的外包装及产品宣传册上被孙俪诉至法院,该案一审判决结果近日公开。
中国质量新闻网在天眼查近日公布的孙俪与华丹医美(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等肖像权纠纷一审法律文书中了解到,原告孙俪诉称,2021年4月,原告孙俪发现华丹医美(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丹医美”)未经其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其肖像及姓名印在“斑莱雅”牌化妆品的外包装及产品宣传册上,欺骗误导消费者认为孙俪是“斑莱雅”牌化妆品的广告形象代言人,并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科路6号院的万达广场的专柜中销售前述侵权产品,产品售价为2380元/件。丰科万达公司为万达广场的经营管理者,对华丹医美未经孙俪授权在万达广场内公然销售侵权产品的不法行为,未尽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与华丹医美已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华丹医美除在万达广场公然销售侵权产品外,还在其经营的名为“华丹科技护肤中心”的微信公众号及微信商城中,使用孙俪肖像及姓名用于“斑莱雅”牌化妆品的商业广告宣传,并在微信商城同步销售侵权产品,以达到牟取不当商业利益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华丹医美、丰科万达公司以并非为侵犯孙俪女士肖像权的主体方;没有使用孙俪肖像等理由否认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俪是我国知名演员。孙俪的肖像具有商业使用价值,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华丹医美在斑莱雅品牌化妆品外包装、线下柜台和微信公众号的商品详情页中使用孙俪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虽然其提交了关于使用孙俪肖像的《销售协议》复印件,但该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且涉案照片明显并非《销售协议》所述电影剧照。华丹医美在接到孙俪发送的律师函后,仍未尽审慎义务,撤回侵权照片,其过错明显,应认定华丹医美侵犯了孙俪的肖像权。丰科万达公司符合一般经营场所管理人的注意程度,不应认定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华丹医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孙俪公开道歉并赔偿肖像使用费50万元及支付维权合理支出5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