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衢州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衢关缉违字﹝2022﹞0005号),涉及浙江开石机械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衢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衢关缉违字﹝2022﹞0005号
浙江开石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明鲜,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323470242c(1/1),联系地址:衢州市浙西大道30号2幢105室。
经查,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19日期间,当事人向杭州海关、宁波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潜孔钻车21台,涉及310120200518315940、310120200517265814、310120200517246320、310120200516757002、310120210519363756、310120210519151349、294220210000012871、294220210000018202、294220210000024394、294220210000029129等共计10票报关单,申报总价人民币2093602元,申报商品编号8430490000、8430412900。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当事人申报出口的潜孔钻车应归入商品编号8430412200。
经查询,商品编号8430490000、8430412900及8430412200均无出口监管条件,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19日期间出口退税率均为16%。当事人出口潜孔钻车商品编号申报错误的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产品说明、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出口货物报关单、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率查询列表、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潜孔钻车申报商品编号错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2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