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宣传和警示力度,提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工作水平,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安徽省合肥市2021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现予发布。
一、合肥市公安局查处“12.20”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0年12月20日,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接某物流有限公司报警称,其存放在新站区某仓库的2万余件饮料先后被换成假货。经公安部门侦查,史某军、姚某海利用职务便利倒卖某物流仓库正品饮料,并使用购买的假冒饮料补充库存。截至案发,二人共购买价值186万元的假冒某品牌饮料,给权利人企业造成损失500余万元。经进一步侦查发现,2019年以来,章某慧、章某义二人纠集帅某、陈某等人,在湖北省广水市注册公司,购买制罐设备及饮料生产线,定制假冒品牌饮料商标包装材料,秘密组织人员进行制售假冒品牌饮料活动,逐渐形成日产6万罐规模。公安机关2次在河北、湖北、河南开展集中收网,专案组对6个层级的31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其中29人被移送起诉,该案查扣假冒品牌饮料48万余罐、原材料500余吨,冻结赃款100万余元,查封两条生产线及配套厂房设备,涉案金额达1.2亿元。涉案商品销售至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2022年1月,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章某慧等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该案的成功侦办受到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
二、合肥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公司)开发了一款“听书神器”APP,登录上APP可以检索互联网上发布的小说,同时自动转换成语音进行播放。被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文学网站“起点中文网”实际经营者,该公司认为科大讯飞公司开发的APP侵害其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科大讯飞公司发函称:“科大讯飞APP内‘全网搜书’功能已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转码及文字转语音功能’已构成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软件内‘文字转语音功能’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科大讯飞公司认为“听书神器”软件并不侵犯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著作权,遂提出确认不侵权之诉。合肥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转码技术是实现文本格式转换功能的技术,利用技术添加中立性的“关键词”在搜索引擎自然结果筛选出中立的符合用户需求的页面本身也是“搜索”功能的体现,由于行为人并未将单一用户所选择并存储于客户端的信息复制于服务器并通过网络方式向公众发布,因此“转码及文字转语音功能”应为中立技术,不构成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据此,合肥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科大讯飞公司不侵害信息科技公司涉案图书的著作权。
三、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圣戈班“杰科”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4月22日,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瑶海区某建材经营部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圣戈班“杰科”轻钢龙骨。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进行现场核查,权利人也出具了产品鉴定书。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15日从上门推销建材产品的李某处以每根2.0元至4.5元不等价格购进标注有圣戈班“杰科”字样的侵权轻钢龙骨18901根。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以每根4.8元至17.8元不等价格销售118根,销售金额共830.4元,违法所得562.1元。货值123652.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侵权圣戈班“杰科”轻钢龙骨18783根,并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国外某胶片有限公司与合肥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1年11月,国外某胶片有限公司(以下称“请求人”)向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投诉合肥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请求人许可,擅自制造、许诺销售并销售P355D粉盒系列产品,侵犯其涉案外观专利权。经审理,两者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构成近似,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驳回请求人其他请求事项。
五、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左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提起公诉案
被告人左某某自2019年6月以来,私自架设服务器开设游戏网站,通过私自链接《完美世界》游戏官方网站客户端,修改客户端IP指向至其私人服务器,吸引玩家充值。被告人朱某某负责管理资金,被告人翟某某通过其开设的某日用品商城网店收取玩家充值钱财(同时收取2.5%的手续费)。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8月17日期间,共非法收取玩家充值钱财88.6万元。2019年7月15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21年3月24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翟某某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六、合肥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种子经营部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1年1月28日,合肥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涉嫌经营假种子案件协查函。经调查,当事人合肥市某种子经营部私自使用其他玉米品种套用标称生产商为“安徽省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种子“德合187”产品包装袋(蓝色),共有500袋“德合187”玉米种子,并以每袋19元的价格销往外地,实际销售涉案种子150袋,所得现金2850元,后将未售的350袋涉案种子折价销售给上门收废品人员,所得现金560元,以上违法所得共计341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为。合肥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该种子,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410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合肥文化和旅游局查处合肥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案
2021年5月7日,根据权利人投诉,合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合肥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部有2台电脑安装了SolidWorks2012软件,其中1台联想电脑正在删除该软件。经调查,其中1套用于该公司经营,正在删除的1套为该公司员工自行下载用于个人熟悉软件性能,未用于公司经营。该公司使用SolidWorks2012软件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行为。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合肥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舒城县南港镇某农技服务部、程某、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合肥某种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种业公司)为 “镇糯19号” 水稻植物新品种权的独占实施许可人。舒城县南港镇某农技服务部(以下简称农技服务部)未经许可,以白皮包的形式在其门店销售侵权种子。程某、张某未经许可,以白皮包的形式向农技服务部销售侵权种子。种业公司认为,三人未经许可生产、销售“镇糯19号” 水稻种子,遂诉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三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委托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鉴定,确认两者为近似品种。法院审理判决,农技服务部停止侵权并赔偿5万元;程某、张某长期以白皮包形式销售侵权种子,主观故意明显,参照前次侵权5万元赔偿数额,适用3倍的惩罚性赔偿,判决二人赔偿16万元。
九、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肥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规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案
2021年4月20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件移交函,称合肥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印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建党壹佰周年测试钞”。经核查,发现该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店铺销售产品宣传图片内容与“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 相近似,其行为属于《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擅自使用特殊标志行为。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庐州海关查处深圳某公司出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4月27日,深圳某公司以一般贸易向海关申报出口步进电机、纸盒到波兰。庐州海关进行实货查验,发现实际货物步进电机使用“BOSCH(图形)”商标、纸盒使用“SIEMENS”商标,与报关单申报的该两项货物情况不符。经调查,该公司出口的步进电机上使用的“BOSCH(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注册的“BOSCH(图形)”商标相同,纸盒上使用的“SIEMENS”商标,与商标权人西门子股份公司注册的“SIEMENS”商标相同,且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庐州海关依法将上述货物予以扣留,经查实共计“BOSCH(图形)”商标的步进电机228个,货值5426元,“SIEMENS”商标的纸盒1740个,货值102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商标法》之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庐州海关依法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1934元的行政处罚。(何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