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江苏省淮安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于4月20日开展淮安市“淮知贷”集中签约暨2022年知识产权宣传周启动仪式,搭建银企共建平台,惠企纾困解难,力促创新成果应用和知识产权强市。启动仪式现场发布淮安市2021年专利商标行政保护八起典型案例。
1.公安市监联手,一举侦破大案——淮安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7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调查掌握的线索,一举捣毁了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利用厂房生产冒用他人注册商标手套的窝点。当场查扣箱体印有“英科”注册商标的手套957箱,同时查获箱体印有“Basic”等字样手套1267箱,外包装纸箱21790个,内包装纸盒78箱零70袋,散装内包装盒121000个。
由于涉案金额较高,案情复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与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联合成立专案组,共同对本案进行调查。
专案组通过调查,并在山东、连云港、上海等地机关配合下,捣毁涉案窝点5处,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涉案货值1.2亿元。
典型意义
1.有效打击狡猾的造假仿冒不法分子。
2.铲除涉案金额巨大的制假售假隐蔽窝点。
3.维护市场秩序的使命担当,是发现案件线索的重要因素。
4.市场监管、公安机关协同作战,是取得打假硕果的重要保障。
2.虽非明知侵权,难逃法律制裁——清江浦区XX汽配城内销售车窗玻璃遮阳膜涉嫌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4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厂家举报反映:XX汽配城内销售的标注量子膜的汽车车窗玻璃遮阳膜涉嫌商标侵权,请求查处。
经查,2020年11月4日,当事人从一个上门推销汽车车窗玻璃遮阳膜的男青年处,以2300元/卷的价格购进了3卷标示“量子膜”的汽车车窗玻璃遮阳膜,11月11日又以同样的价格购进了1卷同类产品,以上4卷商品存放于当事人店内的货架上用于销售。至案发时止该批遮阳膜未实际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商品的合法来源渠道或者进货票据。该批产品经商标权利人圣戈班舒热佳特殊镀膜(青岛)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鉴定书》,认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典型意义
1.经营者难以自辨且非明知情况下销售假冒商标产品,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当事人作为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当有合法来源,从正规合法渠道以正常合理的价格购进商品。相对于一般公众,对经营者需要有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因此认定本案当事人未尽到足够的审查注意义务,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群众参与监督,构筑恢恢法网——盱眙县刘某某、张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8日,接群众举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联合盱眙县公安局对某涉嫌销售假酒窝点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当事人刘某某存放于张某某处的的300箱洋河“海之蓝”白酒,准备用于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白酒的合法来源。现场扣押的洋河“海之蓝” 白酒,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其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出具的市场价格证明为人民币225000元。
典型意义
1.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是有效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重要途径。
2.人民群众强烈的法律意识及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热情,是实现社会共治、营造良好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4.顺藤摸瓜,标本兼治——清江浦XX副食品经营部假冒专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XX副食品经营部经销的宝汕榨菜产品(50克/包)包装标注“全版图案已申请专利 专利号 200630112916.2”字样,经查该专利号的专利权已于2012年7月13日终止;经营的宝汕榨菜(90克/包)产品包装标注“全版图案已申请专利 专利号 20060112916.2”字样,经查该专利号不存在。鉴于当事人涉嫌假冒专利,办案机构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均来自浙江省桐乡市和平蔬菜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时间是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当事人销售额计2661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假冒专利情形,办案机构依据《专利法》规定,于2021年3月31日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消除假冒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识、没收违法所得26610元、罚款13390元。并将案源线索移送浙江桐乡市场监管机关,追究生产商的行政责任。
典型意义
1.异地协作执法办案,有效提升办案效率。
2.查办案件,从零售商到经销商再到生产商,由终端溯至源头,标本兼治,根除制假售假链条。
3.由点及面追溯源头对违法分子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其守法经营意识。同时对普及专利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起到更好的宣传作用。
5.拒绝伪证,还原案件真相——江苏XX玻璃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空玻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称:江苏XX玻璃有限公司涉嫌制售假冒商标、假冒认证中空钢化玻璃行为。
经查,当事人先后按照合同约定将其加工好的含有“台玻” 注册商标标识 和“ E003286”认证标识的中空钢化玻璃运到扬州“长临河科创小镇”项目施工现场,并提供《检验报告》供扬州骁龙建材有限公司用于“长临河科创小镇”项目建设方作为进场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截至案发日,当事人共制售给扬州骁龙建材有限公司中空钢化玻璃33779.067478㎡,货值540406.65元。
上述产品经商标注册人“台玻武汉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认定涉案产品为假冒产品,非台玻集团及下属公司生产。当事人提供给 “长临河科创小镇”项目建设方《检验报告》,经出具报告落款单位“台玻咸阳玻璃有限公司” 鉴定:长临河科创小镇项目建设方提供的《检验报告》系假冒。据此,执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1.不法分子制作虚假《检验报告》等材料,妄图混淆视听。执法机关严谨求证,查明案件真相,有效维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及时查处异地移交线索,彰显联动、协同维护市场秩序效能。
6.打击涉外侵权,维护国际形象——江苏XX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利用网络直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捣毁生产和仓储窝点7处,抓获涉案人员13名,现场查扣假冒某品牌家居用品和商标10万余件,涉案金额900余万元。
经进一步侦查,犯罪嫌疑人万某还利用网络直播销售假冒的“宜家”产品,其雇佣了有一定粉丝的网红进行直播带货,借助网红主播的个人魅力和影响力、主播与粉丝间的信任关系及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促销手段来提升产品销售效率。为防止被网民识破,万某让主播展示的产品都是正品,而发货售出的都是假冒产品。直播中,带货网红以“回馈粉丝,福利价,低价促销”为由大幅降价,相关产品低于市场价近30%。为增加可信度,该企业还宣称“支持假一赔三”“7天无理由退换”,甚至有品牌授权书、代理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把网络直播间从头到尾包装成一个“正经网店”。
典型意义
1.具有良好的国际影响。“IKEA”是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持有的国际知名商标,依法对侵权产品进行严查,保护“IKEA”商标专用权,用事实宣称我国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
2. 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净化、规范网络直播销售市场。该案犯罪嫌疑人采取“线下生产假货 线上直播销售”形式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的产品,在网络直播间,借助网红主播的个人魅力和影响力、主播与粉丝间的信任关系、虚假宣传及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促销手段来提升产品销售数量。该案的查办有力打击了网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挽回了消费者的损失。
3.震慑造假分子,打击其嚣张气焰。该案当事人以为其侵权产品为晾衣架、儿童玩具等一般生活用品,不涉及食品安全和人身健康,一般不会引起消费者和执法单位的重视,抱有侥幸心理,且该案违法人员利用正规注册的工厂作掩护生产侵权产品也具有隐蔽性。
7.积极履职担责,化解专利侵权纠纷——淮安区XX超市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基本案情
某外观专利权人拥有“饮料瓶(白瓶)”的外观设计专利,向淮安区知识产权局提起侵权纠纷处理,淮安区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2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经审查认定侵权成立,责令被请求人淮安区XX超市经营部立即停止对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ZL201730022291.9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同时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调解,圆满化解一起专利侵权纠纷。
典型意义
1.凸显了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的高效、便捷。
2.引导专利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多元化机制维护自身权益。
8.电子取证,精准打击——金湖县张某某、杨某某贩卖假烟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2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县烟草局查获张某某联合杨某某使用SUV私家车贩运的“软中华”“硬中华”“利群(新版)”“南京(红)”等 302条香烟准备利用双节期间进行销售,并在杨某某住处的车库中发现:“牛栏山”系列白酒125箱;“洋河海之蓝”白酒7箱;“双沟五星”白酒10箱;“牛栏山”防伪标贴32750枚。通过与公安部门紧密配合联合办案,根据当事人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等信息,顺藤摸瓜成功捣毁销售假烟假酒窝点2个。
典型意义
1.丰富执法手段,利用大数据分析,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电子数据技术取证,顺藤摸瓜打击违法行为。
2.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健全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现案件信息共享,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衔接无障碍。
(吴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