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斗门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拱斗关缉违字〔2022〕0004号),涉及珠海斗门珠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斗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拱斗关缉违字〔2022〕0004号
当事人:珠海斗门珠船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尚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7483081E
地 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北澳工业大道400号二层1行2卡(卡位)(集中办公区)。
2021年12月23日,当事人未凭海关放行信息,将海关尚未放行的577020211701020492号报关单所涉端子(无牌、SM05B-SURS-TF(LF)(SN))0.05千克、软质线路板(ICHIA牌、MDSA-35-3-COF-BA)13132块、软质线路板(ICHIA牌、MDSA-36FPC)12719块、软质线路板(ICHIA牌、MDSA-37-FPC-1)26451块、贴片电容(SAMSUNG牌、CL05C150JB5NNNC)1千克、贴片电阻(KAMAYA牌、RMC1/16S-105JTH)0.01千克、贴片电阻(KAMAYA牌、RMC1/16S-152JTH)0.01千克、贴片电阻(KAMAYA牌、RMC1/16S-303JTH)0.02千克、贴片电阻(KAMAYA牌、RMC1/16S-472JTH)0.002千克、硬质线路板(FSQUALITY牌、MDSA-46-1-PCB)153块共十项放行出海关监管区。经关税部门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658321.80元。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案值计核表、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违法嫌疑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授权委托书、进口报关单、提货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