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蛇口海关发布对九江褚绮贸易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04-27 17:37: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蛇口海关发布对九江褚绮贸易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九江褚绮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鸭鸭大道北侧(益和花园和顺小区)B幢10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3973AD72

法定代表人:黄珍霞

2022年01月24日,当事人委托广东省鹏润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裤子等货物一批到也门,报关单号:530420220040168264。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VOGUE”标识的裤子860条。经权利人康泰纳仕出版简化股份公司确权,涉嫌侵犯权利人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扣留申请并提交担保。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出口标有他人注册商标的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侵犯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VOGUE”标识(备案号:T2020-96422)的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上货物案值人民币30137元。

以上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现场笔录、知识产权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当事人查问笔录和出口货物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45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蛇口海关

2022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全力护航市场疫情防控 市场监管人持 ...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练市分 ...

  •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 ...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辖区 ...

  • 专利的多层次价值已经在中国科技创新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