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大鹏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鹏关缉普违字(维)〔2022〕0004号),涉及湖南欧莱美贸易有限公司。
湖南欧莱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娟,企业海关备案代码:430596662Z
2022年01月16日,湖南欧莱美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佳瑞报关服务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220160114703、531620220160114707、531620220160114682 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报关单531620220160114703出口袜子(6115950019)63600双,报关单531620220160114707出口袜子(6115950019)63800双,报关单531620220160114682出口袜子(6115950019)63980双。2022年01月28日,经大鹏海关查验,报关单531620220160114703:商品项1规格发现异常,申报为HRSN牌,实际为YUEDGE牌,未见侵权;数量发现异常,申报63600双,实际为2185双,净重为162千克。报关单531620220160114707:商品项1规格发现异常,申报为HRSN牌,实际为YUEDGE牌,未见侵权;数量发现异常,申报63800双,实际为1980双,净重为150千克。商品项2为未申报货物,品名手写板,编码为9610000000,净重为507千克。商品项3为未申报货物,品名皂液器,编码3924900000,净重为:146千克。商品项4为未申报货物,品名烧烤手套,编码为6116930090,净重为203千克。报关单531620220160114682:商品项1规格发现异常,申报为HRSN牌,实际为YUEDGE牌,未见侵权;数量发现异常,申报63980双,实际为1980双,净重为150千克。该单总毛重为170千克,总净重为150千克,总件数为10件。
当事人对鹏关缉告字〔2022〕0031号《行政处罚告知单》的拟处罚决定有异议,提出申辩。我关经复核认为,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贸易合同》《检查(查验)记录表》、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2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