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部门2021年共查处各类广告违法案件750件,罚没款613.3万元。
2022年4月28日,该局公布了2021年度金华市广告违法典型案例。
一、金华婺城万*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通过自有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推文中含有:“拥有10万+稳定租客群”和“婺城区重点项目和2020年第一期百亿项目”等内容,与事实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华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二、浙江思*姆干细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为吸引关注,引导更多的潜在客户办理脐带及胎盘间充质干细胞提取和储存业务,在其印制的宣传四折页中含有“胎盘脐带间充质干细胞是珍贵的医疗资源,在100多种疾病的治疗中显示了良好的临床效果,并且它还可以联合造血干细胞共同治疗血液系统和免疫系统疾病”“储存下来的脐带胎盘干细胞是全家人的生命备份,可以治疗许多目前药物无法治疗的疾病,医疗应用与研究已经覆盖超过100种疾病”等内容,并附有内分泌科、心血管内科、妇科、消化内科、骨科、免疫科、神经科、儿科相关脐带胎盘间充质干细胞对应治疗的疾病说明及相关临床案例。同时,当事人在其公司官网中开设有“干细胞的价值”栏目,宣传展示干细胞对儿科疾病、外科疾病、心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神经系统疾病、免疫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的治疗作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三、武义元*贸易有限公司医疗器械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未经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发布“虞*妮面膜”(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网页广告。广告内容含有“医用修护面膜……医用无菌无添加”等文字以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金华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处罚款100000元。
四、金华恒*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为吸引顾客注意,提高消费者购房意愿,于2020年6月开始对其开发的楼盘项目开展广告宣传。其广告宣传中存在:将集团总公司图库里的放在金华项目示意图里进行效果宣传、展示的宣传单页中未显著标注项目标准地名、区位图灯箱中标注项目位置的示意图比例不恰当等情况。
当事人将集团总公司图库里的放在金华项目示意图里进行效果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展示的宣传单页中未显著标注项目标准地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区位图灯箱中标注项目位置的示意图比例不恰当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共计88869.6元。
五、浙江爱*康商贸有限公司药品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小程序“新闻资讯”一栏发布“治骨、补骨、养骨:无敌治骨4+1”“选无敌的理由”等推文,宣传其售卖的药品和保健品。推文中包含有“最快20分钟即可止痛,被誉为中药第一方”“48小时拔出病灶筋骨痹毒,一个疗程消除酸麻胀痛僵,药效广,药力强劲”“药理药性最大化,毒副作用最小化”“中药组方与保健品相结合,有效缩短疾病治疗周期”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四)项的规定,磐安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39800元。
六、义乌市概*皮革有限公司成人用品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其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皮革束手胸绑带”商品网页宣传中发布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50000元。
七、浙江省磐安县盘*中药材有限公司药品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与演员宗XX签订《肖像使用权合约》,由宗XX推广**品牌灵芝孢子粉系列产品。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推文《夏至已至,养心必备》中含有“品牌形象代言人:宗XX道地品质**破壁灵芝孢粉药品GMP认证……”等内容;发布推文《灵芝乱象灵芝孢子粉到底苦不苦》中含有:“道地品质**破壁灵芝孢子粉药品GMP认证……明星推荐**破壁灵芝孢子粉,品牌代言人:宗XX当红实力派影视明星”等字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磐安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0000元。
八、浦江云*工艺品有限公司日用品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出售一款办公室摆件,网页发布含有“升官发财、风水宝物、一球多用、镇宅辟邪、招财保平安、风水摆件”等迷信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浦江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
九、义乌网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医疗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受义乌爱*医院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委托,在自己运营的“义乌网”APP、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义乌这家店周年庆活动来了,限时福利!”“爱*医院补牙嵌体终身质保,种植体/矫正维养承诺”“免费洗牙活动开始报名啦,义乌爱*口腔耳鼻喉科医院”“义乌爱*口腔耳鼻喉科医院,上海九院技术支持单位,国庆特惠看牙”等4条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医疗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广告费用40000元,并处罚款40000元。
十、东阳华*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医疗电梯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擅自将自行设计的关于介绍牙齿种植、美容等内容的65块医疗广告牌发布在东阳江南名都、卢二公寓等20个小区电梯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6000元。
十一、义乌市宏*武术培训有限公司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发布广告案
当事人为招徕生源,印制了一批招生广告宣传单页在城区向不特定人群投递,宣传单页上使用了不规范中国地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0元。
十二、金华市暖*工艺品有限公司工艺品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网店上传专利证书照片,为其销售的小沙弥系列摆件产品做广告宣传,且标有“是否专利货源:是”“专利类型: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530292574.6”等字样。经查,该专利的专利权已因未缴年费终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兰溪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
十三、金华市音*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设计制作的广告牌含有“500+的考生音*确保考上重点一本400+的考生保底确保浙江就读大学300+的考生音*帮助你上重点一本”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婺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4800元。
十四、永康市舵*科技有限公司房地产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公众微信号上发布房地产广告包含有“金华香溪桃源里风水大师[郭老]赠言……此盘最后的福宝之地背山面水甲天下细水长流库为宝事业锦上花健康永长存……”等内容,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广告中含有“周边环境独特甲天下,超高森林覆盖率93%,15000亩森林面积,4000亩仙源湖天然泉水……超高负氧离子,国家标准的3倍以上,健康指数城市的5倍”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数据、统计资料的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告中含有“小投资大回报,年收益2W+,超高回报率,投资零风险”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永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50000元。
十五、武义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家居用品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其天猫平台网页内为一款“家用室内折叠人字梯”产品(货号:1204H)做广告宣传,包含“ZL201730599684.5发明专利”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并未取得相关专利权,而是利用制图软件制作“发明专利”图文以及专利号为:ZL201730599684.5的发明专利证书上传至互联网用于广告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案发后,已将上述产品页面中的“发明专利”及发明专利证书及时删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武义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0元。
(来源:金华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