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加强超标电动自行车源头治理,4月22日上午,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来到同集北路某工业园,对该片区内的电动自行车批发商进行突击检查。
非法加、改装实物与图示不符
在一家销售多款品牌电动自行车批发商的仓库内,执法人员发现其在售的“七彩鹿”牌和“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加装有不合格后座。
经核对上述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发现实际产品外形与合格证中的外形图不一致,属批发商擅自加装、改装。批发商对此解释:“我们是从电商等渠道采购了鞍座、后座等零部件,然后在仓库内进行了改、加装。”
经过现场清点,该批发商处共发现101辆涉嫌加装、改装车辆。
如何处置?
根据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违规车辆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规链接
电动自行车经营规范主要包括:
(一)依法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并将营业执照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上。
(二)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产品铭牌、3C认证标志(查询网址:cx.cnca.cn)等。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标准全文可上网“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看,网址:openstd.xamr.gov.cn/bzgk/gb/)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改装、拼装和拆卸原厂配件,不得更换原装蓄电池,不得拆除、更换和调整限速器等关键零部件。
(三)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2、使用电驱动功能行驶时,最高车速不超过最高设计车速25km/h;
3、整车质量(含蓄电池)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
4、整车高度小于或等于1100mm;
5、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小于或等于450mm;
6、前后轮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mm;
7、鞍座高度大于或等于635mm;
8、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小于或等于175mm;
9、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10、当行驶车速达到15km/h时,应当持续发出提示音。
(四)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电动自行车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告知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带牌销售和实行限制通行措施等规定。
(六)向消费者提醒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的,消费者有权退货或者更换,发现生产销售超标的,可以拨打12315投诉举报。(来源:厦门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