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彭玉琢 记者 秦海峰)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持续净化市场秩序,山西省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围绕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关注及社会舆论聚焦的重点领域,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知识产权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现选取十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大同市某文具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案
2022年3月9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辖区某文具店柜台销售含有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标志的胸针、钥匙扣等商品,涉嫌侵权行为。
经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含有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标志的胸针及钥匙扣等商品。上述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9元。
二、大同市某裤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案
2022年3月8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辖区某裤业销售印有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的休闲裤,涉嫌侵权行为。
经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印有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的休闲裤。上述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3052元,没收违法所得109元。
三、大同市某工艺饰品店销售侵犯奥利匹克标志专有权黄金饰品案
2022年2月10日,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辖区某工艺饰品店专柜销售人员以在朋友圈中发布图片及小视频的方式宣传预售代销含有奥林匹克吉祥物标志“冰墩墩”的黄金饰品,涉嫌侵权行为。
经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由销售人员以在朋友圈中发布图片及小视频的方式宣传预售代销预定“冰墩墩”黄金吊坠,且不能提供相关授权许可。上述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四、大同某金银首饰店销售侵犯奥利匹克标志专有权黄金饰品案
2022年2月7日,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辖区某金银首饰店的公众号中含有奥林匹克吉祥物“冰墩墩”标志的黄金饰品宣传,且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预定含有奥林匹克吉祥物“冰墩墩”黄金吊坠活动,涉嫌侵权行为。
经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发布含有奥林匹克吉祥物“冰墩墩”标志的黄金饰品宣传,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预定含有奥林匹克吉祥物“冰墩墩”的黄金吊坠行为,且不能提供相关授权许可。上述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
五、大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案
2022年3月7日,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辖区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场所销售含有奥林匹克吉祥物标志的钥匙扣、挂件及笔记本等商品,涉嫌侵权行为。
经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钥匙扣(印有“BEIJING2022”和“奥运五环”标识)、挂件(“冰墩墩”印有“BEIJING2022”和“奥运五环”标识)、笔记本(封面印有奥林匹克吉祥物“冰墩墩”标志)的商品,且不能提供相关授权许可。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柒仟元(7000元)。
六、大同市某儿童服装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案
2022年3月7日,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辖区某儿童服装店未经授权销售含有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 钥匙扣、挂件的商品,涉嫌侵权行为。
经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未经授权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 钥匙扣、挂件的商品,且不能提供相关授权许可。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
七、大同市某购物中心发布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信息案
2022年2月10日,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大同市某购物中心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冰墩墩”标志图案及文字、奥运五环标志的预售信息,涉嫌侵权行为。
经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微信公众号擅自发布“一墩难求?XXX帮你实现!”的图文信息,内容含有预售“冰墩墩”标志图案及文字、奥运五环标志的信息,且未取得相关授权许可。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
八、大同市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2年1月11日,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举报,辖区某烟酒店销售的“汾酒”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侵权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正在经营标有与“汾酒”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白酒,经鉴定属于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汾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17835元。
九、大同市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白酒案
2022年1月22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辖区某烟店销售的部分“汾酒”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侵权行为。
经现场检查,当事人营业场所销售无合法来源的“汾酒”共24瓶,经山西杏花村汾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为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叁万(30000)元。
十、大同市某商贸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白酒案
2022年3月8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投诉,辖区某商贸公司销售的部分白酒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侵权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销售的部分白酒共计80瓶,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出具鉴定证明,侵犯“汾酒”、“泸州老窖”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陆万(60000)元。